★制造“5.7”事件的胡斌在被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以后,民众仍然对胡斌的行为是究竟是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争论不已,大多数人倾向于后者。我本来没打算在这件事上玩上几刀,但是今天上午看到一位专家的说法后,不得不出离最初的“没打算”而拔刀相向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教授分析该案的争论时认为,民众说胡斌对于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没有根据。尽管超速行驶就有可能造成撞死撞伤人的后果,行为人对此往往有明确的认识,但一般都不会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为行为人对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将会给自己带来麻烦并有可能要进监狱也是有认识的,理智的人不会轻易做这种选择。就本案而言,也看不出胡斌有放任撞死人结果发生的内在动因。(据5月19日中新网)
现在我只能说,刘教授此番跳出来和稀泥和的一点也不高明。胡斌有没有放任置人以死的行为是显而易见的——虽然他并不是有意杀人,超速本身就是对这种结果的行为放任,而飙车行为则是在理智清醒下的顶级放任,并非没有主客观统一的犯罪特征,这与一般的交通肇事有明显的不同。所以我就不明白刘教授的言论了,作为有驾龄有文化的胡斌明知超速行驶就有可能造成撞死撞伤人的后果却依然异常执着地超速飙车,怎么就不是放任置人以死的结果发生?
刘教授还结合北京朝阳区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三名酒后飙车的男青年为例,胡斌飙车撞死人案件与此类案件不能等同。有的案件中,行为人喝酒后神智不清,车都控制不住了,还飙车,在大街上横冲直撞,撞死撞伤多人后逃离现场,对这样的案件,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尚可。但胡斌不是酒后驾车,神智清醒、精神正常,飙车行为仍未超出交通肇事罪的范畴。(同上)
刘教授不结合还好,一结合让他的无知瞬间大白于天下,差点没把我老人家气死,我们的高等教育虽然很臭,但也没必要以这么恶毒的方式来证明吧,太过分了。暂时抛开北京案件中的酒后驾驶和肇事逃逸等因素不谈。我们都知道精神病人在犯病其间犯罪是不负刑事责任的,此举考虑到的就是行为人在这期间,神智不清醒,精神不正常,如果能证明精神病人在犯罪时神智清醒、精神正常则立马要接受法律追究。但在刘教授的言论里,我们却见到了截然相反的判断,且将扯淡更进了一步,很难想象,人清醒了理智了莫非就无法“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呜呼或者呼呼,2009年的天空上还有没有天理在游荡啊!
胡斌到最后定罪如何我管不着,也根本就管不了,法律自有法律的说法。我敲这么点小玩意儿只是想说,胡斌放任罪恶的事实是完全存在的,再怎么掩饰也没有用。同时也想告诉某些人,即便没拿人钱财,替人说话也得注意,别太放任自己的那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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