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工“捡”14公斤金饰或被起诉一事刊登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巨浪,各大门户网站都在显著位置转载,很多网站都开辟了网友投票,让网友表明对梁丽案的态度。截至昨日17时,在腾讯网、新浪网、大洋网、搜狐等门户网站的投票中,已经有超过60万的网友投票支持梁丽的行为不应该被认定为盗窃,其中,仅仅是搜狐网上网友发表的评论就超过了两万篇。(据5月12日中新网)
我看了一下整个案情,说梁丽为盗贼确实很牵强,其行为中“捡”的因素确实存在,“非法占有”的因素倒是更显现些。虽然案发至今已经整整5个月了,梁丽并未被起诉,但该案的主诉机关宝安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却倾向于梁丽涉嫌构成盗窃罪,也就是说,梁丽最终很可能会以盗窃罪被起诉。对于案值300万的盗窃罪来说,无疑是数额特别巨大的,获得的处罚不会轻,死刑估计判不了,无期是很难说的。
我不懂法律,不知道法律的刑罚是如何考量的。可是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贪污的社会危害都远远高于盗窃——这绝非是简单的五十步和一百步的问题,我们从未听说那个国家的灭亡是因为有人盗窃,倒是听说所有国家的灭亡都和贪污腐败有着超乎寻常的关联。但为什么300万的“捡”而据之和成千上万万的贪污能同领一个刑期,莫非是因为贪污受贿的都是还能一不小心把自己混同为一般群众的领导干部,而盗窃的人大都是根本无法再向下“混同”的基本群众所致?前面这句话的意思有点别,我顺溜一下,就是说:领导干部贪污犯罪是首先将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之后才开始的,属于好人犯罪,乃初恶小恶也!老百姓犯罪是恶人犯罪,恶上加恶也!所以盗窃必须重处!
其实还不止是贪污腐败之类,有些事也很蹊跷。2008年12月20日,经人介绍,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三个月后,受害人何某在其姑妈的陪同下报案。警方经过侦查,卢玉敏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而给卢局长提供玩物的柏溪镇某火锅店老板娘牟某却因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被逮捕。(据2009年05月10日中新网)
啊呀呀,即便是何某早熟的一塌糊涂,6000块钱的嫖价也足以说明问题,在一个小小的破县城里,6000元搞一个老妓女,我靠,谁干呐,说句非常难听的话(完全不针对本案受害人),那是金叉呀!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梁丽绝对不是盗窃,连非法占有都算不上,完全可以说梁丽完根本就知道那是金货,还以为是别人不要的仿金塑料做的小玩意儿呢,与同事分赃也不是分赃而是有福共享,或者还会有比这更合理更冠冕堂皇的话。可惜梁丽不在宜宾犯事,更重要的是梁丽不过是小小的清洁工,而不是小小的分局长!
哼哼,他奶奶的,窃国者不为盗,嫖幼者不知幼,这一涉了官的事怎么就那么好玩,唉,什么鸟事啊!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