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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街示众为何阴魂不散

(2014-06-26 19:08:23)
分类: 时评
25日有网友发帖称,6月20日上午,在河南信阳市固始县城,警察将几名嫌犯押上挂有横幅的两辆敞篷卡车上,游街示众,引众多市民围观。对此,固始县警方回应称,这是将嫌犯送往看守所的路上,只是一个押送过程,不存在游街说法。(《大河报》6月26日)

押送嫌犯一般用密封的警车,以防嫌犯逃脱。用敞篷车“押送”押送嫌犯,“展示”的味道很明显。从网友上传的图片看,敞篷车上,一边是嫌犯在警察的控制下面对市民低头认罪,一边是印有“打黑除恶,除暴安良”等标语的横幅迎风招展。这种一再上演的“震慑犯罪,扬我警威”的场景,人们再熟悉不过了。

固始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固始发布信息称,6月20日上午,该局举行集中退赃大会,县里及局里一众官员参加,现场还有民众给办案民警送锦旗。微博配发的现场图片中,就有嫌犯站在敞篷车上的照片。显然,将嫌犯游街示众,是退赃大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游街示众是一种古已有之的“法外刑”,意在通过贬损罪犯或犯罪嫌疑的人格尊严,达到某种社会治理的目的。时至今日,这种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做法已不见容于现代文明社会,被大多数国家所明令禁止。早在1988年,两高和公安部就曾联合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此后20余年中,这条禁令被有关部门三令五申。然而现实中,各种变着花样的游街示众隔三差五就上演一回,既有民间行为,也有公权力所为,此种封建遗毒的生命力之顽强令人叹为观止。

从人权保护的角度而言,一个人即便被法院认定罪大恶极,论罪当诛,在生命终止之前,他也有一些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人格尊严不容侵犯。犯罪嫌疑人未经法院宣判有罪,理论上说,除人身自由暂时受到限制外,其绝大部分公民权利并未被剥夺,此时将其游街示众,不仅有辱其人格尊严,涉嫌滥用私刑,某种意义上也是未审先判。无论从哪个角度说,将嫌犯游街示众都与现代社会所倡导的文明、法治格格不入。

游街示众之所以阴魂不散,一方面源于某种落后的办案思维和扭曲的政绩观。部分公安机关至今仍抱着“杀一儆百”的陈腐观念不放,似乎不将嫌犯游街示众就不足以震慑“群丑”。而固始县这次借退赃大会搞游街示众,向市民展示公安机关“战果”并邀功请赏的意图相当明显。

另一方面,游街示众在现阶段尚且拥有一定的“民意基础”,远未到达引起“众怒”的程度。每有此类事件发生,尽管法学界的有识之士和媒体都会迎头痛批,但从网上呈现的“民意”看,表情很复杂,意见很分裂,相当一部分网民并不反感这种做法,甚至认为嫌犯被游街示众罪有应得。有种较为普遍的看法是,“既然敢犯罪,还怕出丑?对犯罪分子不必讲人权”。笔者认为,这种认识误区比某些公权力机关乱作为更值得警惕。

其实,反对游街示众的道理很简单。某种意义上说,保障嫌犯的基本人权,是在为所有的公民权利兜底。当一个人人喊打的“坏人”,在受到千夫所指时,不至于像蚂蚁一样被践踏、被蹂躏,我们就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在法律的羽翼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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