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量刑标准理应精细化
(2014-03-12 22:25:00)分类: 时评 |
“受贿10万元和受贿500万元都判10年左右,量刑幅度差异过大,容易导致不公。”3月11日,在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成为了热门话题。有人大代表表示,目前在职务犯罪的量刑把握上,各地不是很统一,希望在全国范围内尽量统一量刑标准。(《新京报》3月12日)
“受贿10万元和受贿500万元都判10年”是个被讨论过很多次的老问题了,民间和法学界诟病已久。尽管人人都看得出这样的司法判决不公平,但它并不违背现行刑法的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如此宽泛的量刑尺度,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加之一些地方司法审判实践中对贪官存在“怀柔”倾向,以至于“贪多贪少都判10年”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
这样的判决不仅仅是不公平,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还容易放大人性的弱点,从而助长贪腐行为。一个人做坏事也是要进行风险评估的,既然受贿10万元和受贿500万元的法律后果都是一样的,当某个官员贪腐数额达到10万元时,他会本能地倾向于“向500万元前进”,反正将来东窗事发也不会受到更重的法律惩处。但显而易见的是,受贿10万元与受贿500万元,其社会危害性不可同日而语。
现行贪污受贿量刑标准是1997年制定的,此后刑法几经修改,但这个标准十多年来一直未变。以1997年的眼光看,10万元堪称“数额巨大”,贪得再多也多不到哪里去。那时的人们恐怕不会想到,时至今日贪腐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都已算不上新鲜事。而在今天看来,受贿10万元判10年似乎有些量刑过重,而受贿500万元判10年则无疑是太轻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国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贪腐数额也在水涨船高,加之腐败行为在某些领域有日益猖獗之势,的确有必要对沿用了十多年的职务犯罪量刑标准进行重新审视和合理修正了。
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议将“贪贿10万判10年”改为“贪贿10万判1年”,同时每多贪10万加判1年。由于贪污受贿10万才判1年跌破了很多人的心理承受底线,此建议招致网友大面积反对。其实这个建议是有道理的,它提出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职务犯罪量刑标准理应精细化,以最大限度避免司法判决出现“贪得越多越合算”的逆向引导。如果觉得贪污受贿10万才判1年量刑起点太低,可以适当提高,每多贪10万加判1年是否合理,亦可商榷,但这个思路无疑是有合理成分的,值得立法机关重视。
还应看到,职务犯罪量刑标准不够精细化、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只是当前立法和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之一,而“执法不严”则可能是更为严重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透露,现在查处职务犯罪,贪贿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基本都被免于起诉,或适用缓刑,这类贪腐案件大概占到全部职务犯罪案件的70%;而那些被判刑入狱的贪官,很容易获得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机会。如果法律得不到严格执行,职务犯罪量刑标准纵然制订得再精细,也是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