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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缉私遇难谁来承担责任

(2014-02-19 22:13:03)
分类: 时评

去年8月,兰海高速公路广西钦州段方向发生追尾事故,导致5人死亡。死者家属反映,这5人是钦州市公安局非法雇用的临时工,他们是在查扣运送走私物品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丧命的。但是,钦州市公安局在给死者家属的信访答复意见书否认了这一说法。(中国之声《新闻纵横》2月19日)

 

“临时工觉悟高,出了事情一肩挑”,这回轮到临时工自身出事了,而且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正式工”却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死者家属上访无非是想拿到一些经济赔偿,为“公家”干活丢了性命,争不到“因公殉职”的名份也就罢了,“公家”总得赔几个钱吧?没想到“公家”翻脸不认账。临时工命运再悲惨,也不至于悲惨到这个境地。

 

尽管钦州市公安局出具给死者家属的公文中言之凿凿——“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不是钦州市公安局派出人员,钦州市公安局在开展打击非法经营违法犯罪工作中,没有聘请过任何人”,但记者走访到的一系列言证、物证、人证、书证均指向证明钦州警方存在非法雇佣临时工缉私的行为:5名死者的家属皆声称死者当晚外出是去帮警方“打非”,而且不是第一次;部分死者出事时身穿不规范的警服;实名举报人、同为警方临聘人员的章年展指证事故车辆就是公安局提供给查私人员的日常工作用车;死者生前的工作日记记录下了他们为公安局查扣走私物品的相关信息……

 

唯一对钦州警方有利的事实是,死者没有和公安局签订过劳动合同,但这显然不足以证明双方不存在用工关系。这件事如果有关部门认真调查,真相不难水落石出。如果最终证明5名死者是钦州市公安局雇用的临时工,事情的性质就不是一起交通事故那么简单了,至少暴露出三个相当严重的问题:其一是显而易见的非法用工;其二,让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临时工上路缉私,相当于公权私授;其三,这些临时工的佣金,据说来自查扣到走私物品之后的分成——“执法经济”的重赏之下,自然难以避免暴力执法、钓鱼执法等不择手段、不计后果的执法乱象。

 

执法部门聘用临时工现象为舆论诟病已久,一些恶性事件中,临时工每每成为替罪羊,媒体频频曝光之下,从中央到地方都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多次要求清理和规范,但效果并不理想。广西钦州这起事故中,一车5名缉私人员全是临时工,连一个带队的正式警察都没有,可见某些执法部门基本上还是靠临时工冲锋陷阵。在人们的印象中,缉私是技术要求比较高也比较危险的“专业活”,让临时工唱主角,无论如何是不正常的。

 

某些执法部门为何“偏爱”临时工,一种看似颇有说服力的说法是,如今政府职能增加,而编制有限,适当雇佣编外人员是政府履行职能需要。我们承认政府机关临时工的存在有其现实合理性,但首先必须明确的是,临时工执法不具有正义性和合法性,对临时工的规模、权限、任务必须廓清边界。即便有的岗位暂时离不开临聘人员,需要时间过渡,然而哪些工作可以做,哪些工作不能做,也必须限定得一目了然。再有就是,执法部门的临时工在工作中的一切行为,都不是“个人行为”,而是“部门行为”,临时工履职过程中有任何差池,产生的法律责任必须由雇佣单位来承担。

 

回到广西钦州这起临时工死亡事件,当地警方极力否认与临时工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企图逃避经济赔偿只是一方面,更多的恐怕还是企图规避自身的失职、渎职责任。媒体聚焦之下,相信个案很快可以查明,相关责任人亦将受到追究。本案也给那些热衷于聘用临时工的政府机关敲响了警钟——短期来看,有些单位使用临聘人员可能有这样那样的苦衷,但苦衷绝不是对法律置若罔闻的借口,无条件地遵守法律、确定性的执法授权、极高透明度的公众监督,这些都是公权力运行最基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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