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国家才是每个孩子的终极监护人

(2014-01-21 22:41:16)
分类: 时评
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指出,近年来我国接连发生了“南京饿死女童案”等多起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热点事件,暴露出我国在未成年人的监护监督方面存在较大缺失。(《新京报》1月21日)

半年前南京两名儿童被发现饿死家中,其父在狱中服刑,母亲有吸毒史。两名孩子的悲惨遭遇震惊国人,人们在谴责孩子母亲严重失职的同时,更多的在追问:这个世界上总有不负责任的父母,当父母不愿或不能承担抚养、照顾孩子的责任,还有能谁能让幼小的生命免于饥饿、疾病、恐惧、被虐待、被遗弃等各种不幸的命运?

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其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剥夺其监护权。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虽然有关于剥夺父母监护权的相关条款,但在如何执行上没有具体规定,比如如何认定监护人失去监护能力?谁有资格主张、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剥夺父母的监护权?剥夺之后监护权转移给谁?被剥夺监护权的父母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恢复对孩子的监护权?

由于缺乏可操作性措施,现实中,监护人有意无意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情常有,“剥夺监护权”却难得一见。寻常所见的是,若监护人虐待未成年的事情被人发现并向有关方面举报,虽然也会有警察、妇联或居委会上门,但多半只是对监护人进行说服教育,很少采取强制性措施。这固然与传统伦理、传统观念有关——总觉得父母抚养孩子天经地义,父母做得再不好,“外人”也不便过多干预——但根本性的原因还在于法律缺位。久而久之,家庭就变成了未年人保护的“法外之地”,监护人施加于未成年人的种种侵害就变成了“清官难断的家务事”。

反观一些发达国家,法律对监护权有着严格而细致的规定,有些条款相当苛刻。比如在美国,法律禁止父母将8岁以下子女单独留在家中或车内,若被邻居举报,父母就有可能以“虐待儿童罪”被判监禁,随之而来的就是监护权被剥夺。即便是父母一些很小的、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都有可能触犯法律,比如车上载有未成年子女时酒后驾车、将儿童单独留在泳池等危险地带、未给孩子提供足够的食品衣物等。最近的一则报道是,美国新泽西州一对夫妇因给孩子取名时使用带有纳粹色彩的字眼而失去了孩子的监护权,法院认为这是对未成年人的精神虐待。

中西文化存在差异,可能很多人会觉得这样一些规定太不近人情,但毫无疑问,对监护人的失职行为施以重罚,才能让他们感到责任重大,也就更有利于减少因监护不当而出现的未成人安全问题。中国人经常说“孩子是父母身上的肉”,而美国各州法律普遍认为,孩子从呱呱坠地起就是一个有完整权益的“人”,因此孩子的权益永远是摆在第一位的,父母的监护权则是处于从属地位的。美国监护权法并不承认父母对子女监护权的绝对性,法律也不认为子女是父母可支配的“物”。美国的未成年人保护伦理是:“孩子是未来的总统。”这句话用国人比较容易接受的方式来表达就是:每一个孩子既是父母的孩子,更是国家的孩子。因此,相对于父母,国家才是每个孩子的终极监护人。

诚如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所言,建立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不是为了剥夺亲权,而是为未成年人权益设置法律底线”。当然,建立一套完善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并不容易,这不仅仅涉及到相关法律条文的补充修订,使得“剥夺监护权”的具体实施有法可依,还有大量的基础性工作要做,比如需要有公信力的、能够让社会和家长放心的儿童福利机构承担监护权的暂时转移。

无论如何,有关部门能够认识到国家之于未成年人的终极监护责任,并有所行动,都是令人欣喜和期待的,希望相关指导性意见和更为刚性的法规制度早日出台。把关心孩子的话语,体现在行动里、体现在司法里、体现在价值观里,才算真正兑现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承诺。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