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抓错人”都能被原谅
(2013-12-10 23:48:20)分类: 时评 |
11月24日,正在高铁耒阳西站买票的李芝(化名)突然被警方带走,“涉嫌去年在青海盗窃,因怀孕取保候审,之后一直未到案”。在湖南衡阳看守所关押12天后,她被警方带到了青海调查。青海警方很快核实发现,她的身份被冒用了,他们抓错了人。这起“跨省追捕”,实际是个乌龙。(《潇湘晨报》12月10日
)
孙猴子的火眼金睛也有看走眼的时候,警察不是神仙,抓错人的事情不可避免,要不然也没有“犯罪嫌疑人”一说。但这一回青海、湖南警方的“抓错人”,错得太离谱了。从青海警方一年前抓住“正主儿”,到近日两省警方合力“错抓好人”,任何一个环节只要稍稍睁大一点眼睛,都不至于闹出这起乌龙事件。
去年11月,青海西宁警方抓获一名有盗窃嫌疑的女子,该女子在接受审讯时冒用李芝身份信息,警方因之认定李芝是犯罪嫌疑人。这本身就是很不严谨的——当时该女子并未提供李芝的身份证原件,只是报出了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身份信息,警方经过网上查询比对后发现该身份证登记的照片与犯罪嫌疑人很相似,当即就验明了“正身”。审讯和认定嫌疑人如此随意,这已经为后来的抓错人埋下了伏笔。
湖南警方在火车站错抓李芝,一关就是12天而不做任何调查,也不听李芝申辩,“没人听我解释,看到孩子哭他们也不管”,着实令人费解。这件事本来很容易搞清楚,李芝曾丢失身份证,此情想必已向警方陈述,而李芝的丈夫和同事均可证明李芝从未去过青海,湖南警方应能判断出有可能抓错了人。也许在湖南警方看来,他们只是配合青海警方抓人,至于如何办案那是青海警方的事,他们不便插手,而若犯罪嫌疑人在他们手中逃脱则难逃干系。但湖南警方应该知道,他们的抓捕和关押行为是在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一旦错抓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岂能只顾抓人和关人,其他一概不闻不问?
青海警方派专人千里迢迢赴湖南将李芝“捉拿归案”,旋即发现抓错了人。这更是十足荒唐。“发现抓错了人”这件事为什么就不能在湖南办,非得带上李芝辗转千里?只要网传相关资料,比对一下签名和指纹,搞清楚此李芝非彼“李芝”只是分分钟的事。青海警方称“我们不能跨区办案,只能将人带回调查”,这究竟是制度的弱智,还是办案思维的僵化?
两省警方都声称自己“按照正规程序办事”,言下之意是,虽然抓错了人,但警方并无主观过错。警方抓错人固然难以避免,但并不是每一起“抓错人”都能被原谅。如果是囿于技侦手段、具体办案警察认知能力的不足,或是“坏人太狡猾”,警方抓错人是可以被理解的,但这起乌龙事件的发生,很明显是因警方办案疏忽大意、责任心不强、无视公民的申辩权利等诸多非客观因素所导致,甚至不排除某些警察“立功心切”、“宁可错抓三千,不可放过一个”,断断不是一句“按程序办事”就以免责的。
西宁警方官微昨日发布“情况说明”,就跨省抓错湖南女子公开道歉。道歉只是第一步,李芝无辜被抓捕、关押,其人身自由权利被剥夺,人格尊严被践踏,财产损失、名誉损失、精神损失业已造成,应尽快启动国家赔偿程序,而不是抓错了人道声歉就完事。此外还应追究这起乌龙事件中具体办案人的责任。警察不是不可以犯错,但任何人都必须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代价。近年来,一些很低级的“抓错人”事件屡屡发生,这与警方执法过错成本太低有很大关系——抓错了不要紧,放回去就是了。如此一来,警方抓人肆无忌惮,普通公民人人自危。
前一篇:让“井底人”看得见城市的天空
后一篇:合理用药原则最该说给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