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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救命:相对公平的制度变通

(2013-11-15 21:51:34)
分类: 时评

不久前,青海省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这个意见,职工因患特种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职工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医疗证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此做法并非是青海省的创新,几年前,四川省宜宾市、湖南省湘潭市也开展了职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人民日报》11月15日)

 

尽管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但实际上,住房公积金被“挪作他用”的情形比比皆是。很多省市都出台了相关“土政策”,有条件地允许公积金缴存人提取公积金用于自己及直系亲属的重病、大病治疗,只是在病种、治疗总费用、提取额度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上有差别。有的省市甚至允许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费、子女教育费用等。

 

2005年1月10日发布的《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经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这为公积金的变通使用提供了国家层面的制度依据。

 

而从现实、法理、人情三个方面考量,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大病治疗也是站得住脚的。

 

现实是,高房价之下,我们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效率极为低下。有统计数字显示,有数据显示,2011—2012年,全国公积金年结余约有四五千亿元,由于用途受限、提取困难,这笔巨款长期“沉睡”,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以广州为例,自1992年设立住房公积金以来,20余年中,广州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仅有一成左右选择了公积金贷款买房。既然难以用来买房,为何不能用在其他需要急用的地方?

 

法理而言,住房公积金虽是一种“强制储蓄”,但无论是个人缴存的部分,还是单位缴存的部分,实际上都属于个人的劳动所得,一并计入单位的用工成本,只是这笔钱没有以现金的方式每月随工资一同发放。因此从物权的角度说,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资产,而非公共资金,即便这属于政府立法规定其用途的个人资金,个人也应拥有一定的自由处置权利。

 

人情而论,诚如四川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所言,“当职工遇到大病时,生命权要高于居住权,保命更重要”。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是一个整体,各项具体的制度之间是相互联系的,而这些联系又是由相应的社会经济风险所决定。在现代社会,人们所面临的社会经济风险对个人及其家庭的压力并非都在同一个等量级别上,而是有轻重缓急之分,疾病风险的危害性始终排在所有的风险之首。当一个人患了大病,生命危在旦夕,是住房重要,还是保命重要?答案显而易见。这个时候,如果他有一笔钱,却被规定只能来用买房而不能用来救命,肯定是不近人情的。

 

因此,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大病治疗看似“违规”,其实是一种人性化管理,当然,这样的制度变通应有严格的规定和审批程序,比如公积金“挪作他用”的范围、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等,需要进行慎重设计和甄别,防止“无理由挪用”、“无节制挪用”,从而避免有可能出现的住房公积金资金链断裂。

 

而网民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救命”这一制度变通褒贬不一。有网友说:“有公积金的人可以拿它救命,没有公积金的人只好等死。”这其实涉及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致命伤,即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住房公积金在现阶段并不是一项普惠政策,它所惠及的主要是中高收入人群,最需要用它解决住房问题的低收入人群反而很难享受得到。因此,“公积金救命”纵然是善政,也是一种相对公平、有限公平,如果公积金“劫贫济富”这个根本性的问题不解决,其可用于救急的政策善意就会被大大消解,而公积金制度本身的存在意义也值得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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