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鼓励公民收养孤儿需拆除制度壁垒

(2013-01-10 22:37:07)
标签:

兰考大火

民政部回应

回归家庭

门槛

责任人

杂谈

分类: 时评

9日下午,民政部官网发表文章《民政部回应河南兰考火灾事件:我国孤儿收留养育能力亟待全面提高》,该文称兰考火灾事件暴露了儿童救助保护体系不够健全等问题,民政部门将从中吸取深刻教训,下一步将积极推动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鼓励公民收养。但针对爱心人士、民间机构主动收留抚养孤儿的情形,民政部门应承担何种责任,民政部的回应并未提及。 (《新京报》1月10日)

 

兰考一场大火夺去了7名孤残儿童的生命,同时,也把“爱心妈妈”袁厉害式的收养困局推到了公众面前。

 

据民政部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现有孤儿61.5万名,而由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仅10.9万名。与之相对应的是,省一级有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9家,地一级有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333家,县一级有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64家,多数县(市、区)没有专门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

 

这组数字告诉我们,兰考大火烧出来的致命问题——“当地没有一家收养孤儿和弃婴的儿童福利院”,不仅仅存在于兰考,而是普遍现象。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在文章中指出,“国内外孤儿养育经验表明,福利机构养育不是最好的方式,近年来各地福利机构探索家庭寄养方式,有利于孤儿回归家庭、健康成长。”这句话不能理解为推卸责任,对于失去父母关爱的孤儿而言,家庭、亲情是其成长过程中无可替代的维他命,而这是政府福利机构所无法给予的。因此,民政部的“鼓励公民收养”应视为对兰考火灾的一个积极回应。

 

现在的问题是,我国公民收养孤儿门槛过高。袁厉害收养弃婴属于未办理正式手续的“灰色收养”,但若按正规程序,她连收养资格都没有。据我国《收养法》规定,正规的收养途径是向福利院提出申请,收养人至少应该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的能力,并且不存在传染病或精神智力障碍。这其中,“无子女”是最大的制度壁垒,就因为这一条,不知道有多少爱心人士面对急需救助的孤儿只能望洋兴叹。

 

《收养法》总则明确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这可能是细则中规定“无子女”、“只能收养一名”的原因。出台这样苛刻的规定,还有可能是担心民间收养行为会助长买卖人口。但公民收养行为与计划生育之间从法理上并无丝毫联系,换言之,无论一个公民收养了多少名儿童,只要他(她)本身不存在超生行为,就不能说他违背了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公民收养行为有无涉及超生或买卖人口,可由公安机关事后追查认定,但将“无子女”作为公民收养的前置条件,怎么看都有点儿像有罪推定。

 

虽然《收养法》同时规定,公民收养孤儿、弃婴、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但在实际操作中,有收养意愿的公民若想证明收养对象是孤儿,需由收养人向有关部门提供孤儿户籍所在地政府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等多种资料。而我们知道,很多孤儿实际上是被父母遗弃的孩子,根本就没有户口,收养人若想办齐相关证明材料,简直难于登天。

 

因此,“鼓励公民收养”这一良好姿态,若要落实到“积极推动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上,尽快拆除收养门槛过高、收养手续过于复杂这些制度壁垒,应是当务之急。现如今有些地方的儿童福利院,但凡有外国人上门收养孤儿,无不笑脸相迎、一路绿灯,而若是有本国公民想做同样的善举,却是障碍重重、疑神神鬼,这种现象太不正常了。

 

此外,“鼓励公民收养”并不等于政府可以放弃责任。救助和保护孤残儿童,政府始终是第一责任人,应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公民或民间机构收养孤儿,实际上相当于替政府承担了一部分义务,在这些孤儿的生活费用、医疗、教育、监护等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还应承担哪些义务,这些都是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时需要综合考虑的。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