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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征地补偿是确保农民土地权益的第一步

(2012-11-29 22:08:36)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评

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虽然目前具体修改条款还未可知,但有业内专家推测,此次修改主要内容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标准至少会提高到现行标准的10倍。(《京华时报》11月29日)

 

十八大报告中专门提到“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就此而言,修改相关法律,提高农地征收补偿标准,是十八大精神的贯彻落实,而且动作相当快。

 

农地征收补偿标准较之以往提高10倍,看起来像是坐上了火箭,似乎今后的失地农民个个将变得腰缠万贯,从此可以躺在几辈子也花不完的征地补偿款上睡大觉。其实不然。只要对比现行法律规定,就知道“10倍”只不过是个相对公平合理的数字。

 

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按照专家的说法,一亩地一般征收补偿不超过6万元,而实际上很多地方一亩地的征收补偿款根本就达不到6万元,根据相关机构的统计,全国平均水平每亩大概也就是两三万元。一些山多地少的省份,农民人均耕地也就一两亩,甚至只有几分地。这点补偿款能干什么,生活在城市里的人不难想象。即便补偿款翻10倍,也未必能在城里买得起一套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举了一个例子来说明现行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的不合理:政府以一亩地6万元的价格征收后,转手就可以通过招拍挂卖给开发商,价值600万元,巨大的价差导致了矛盾频发。这个举例可能有点夸张,并不是所有的土地“农转非”后转瞬之间就可以升值100倍,但土地增值过程中农民受益太少的确是事实。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征地之后,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中,投资者拿走了40%-50%,地方政府拿走了20%-30%,村级组织截留了25%-30%,农民最终拿到的只占5%-10%。这样的收益分配格局,无疑剥夺了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利,也是农地征收纠纷不断的根源所在。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地没了,补偿金又少,很容易陷入衣食没有着落、生计难以维系的悲凉境地。

 

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是对农民土地权益的尊重,也是农民权益的常识性回归,其积极意义不容小觑。但仅仅提高标准是不够的,无论这个标准是原来的10倍还是更多,在土地交易资格和价格问题上,农民始终是没有话语权的,只能被动接受。我们经常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而在现行土地所有权制度下,土地并非农民的私产,而是“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流转只能通过“集体”进行交易,农民个人没有议价权。但这无疑是不合理的——所谓“农民集体所有”不能理解为土地的主人是“集体”,没有个人就没有集体,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个人拥有什么样的权利,需要在法律上进行明确,并将之转化为农民在土地交易中的话语权。

 

有专家建议,在非关公共利益的农地流转项目中,不必一刀切地采取政府征收的方式和固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农民可以是农村集体土地的交易主体,由他们直接与投资方谈判协商土地交易价格,政府通过征收土地交易税,调节农民收入,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这种方案是否可行有待商榷,但思路是可取的——即在土地增值收益中,若想真正达成政府、投资方、农民等多方利益的合理分配,就必须在制度设计上增强农民的博弈能力。

 

农村土地增值收益是“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最该分享这一成果的无疑是农民。在计划经济年代,僵化的城乡二元体制让农村和农民为工业化作出了巨大牺牲,在不断加快城市化进程的今天,不少农民又将失去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土地。国家对于这部分农民,在征收土地的时候给予足够的经济补偿和相应的社会保障,并让本来就属于他们的土地权益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真正得以体现,于情于理都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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