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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滥用“黑名单”非明智之举

(2012-07-18 21:41:29)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评

    2012年4月30日,一些哈尔滨市民乘坐春秋航空公司飞机时出现长达8个多小时延误,航空公司为安抚情绪不满乘客,给予每人200元补偿。但部分获赔乘客被春秋航空列入“黑名单”,无法购买春秋航空的机票。律师称,航空公司此举涉嫌剥夺公民自由出行的权利,还涉嫌违法。(《法制日报》7月18日)
    印象中,春秋航空是国内第一家推出“黑名单”制度的航空公司,记得最初“吃螃蟹”的时候就引起了很大争议。
    就事论事,在4月30日的这起航班延误事件中,春秋航空启动“黑名单”制度对“闹事”乘客反戈一击,站在自身的角度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这次航班延误的主要责任不在航空公司,起因是空中流量管制,也就是说,航空公司也不想延误,但是没办法。后来改变登机口导致乘客更加不满,恐怕也不是航空公司能左右的。并且,在这个过程中,航空公司先是送蛋糕安抚,后来又对所有乘客进行现金补偿,应该说能做的基本都做到了。
    从新闻中看,被列入“黑名单”的乘客也的确有过激行为。航班延误4个小时后本可安排乘客登机,但由于部分乘客拒绝登机,致使航班再度延误4个多小时。应该说拒绝登机的乘客做法未必妥当,因为这不仅会造成更长时间、更多航班的延误,并且涉嫌侵犯其他急着登机的乘客的合法权益。
    春秋航空最终决定将“带头闹事”的乘客列入“黑名单”,符合该公司的规定。5前年春秋航空在国内率先推出的“黑名单”制度,针对的就是“有占机、霸机等行为,造成航班连环延误的乘客”。
    从网上新闻跟帖看,大多数网友对航空公司的“黑名单”表示了愤慨,但也有部分网友持不同看法,诸如“坐春秋航空无非是图个便宜,不想延误你去坐国航啊”、“机场狗眼看人低,民营航空总是被排到最后”等。我认为类似的表述,更多的是出于对春秋航空多年来走廉价路线的认可,以及对民营航空公司在行业竞争中处于弱势的同情。但一码归一码,因为春秋航空“廉价”、“受欺负”就认可其“黑名单”,不是一种理智的态度。
    航空公司自行设立“黑名单”是否涉嫌剥夺公民自由出行的权利,这个问题向来有争议。从国际上看,航空公司设立“黑名单”的不在少数,加之我国法律对此尚无相关规定,因此笔者认为“黑名单”制度称不上违法行为。从市场公平交易的角度看,既然不能强卖,自然也就不能强买,航空公司拒绝为“不受欢迎的人”提供服务,也算不上大错。但国外航空公司设立“黑名单”制度相当谨慎,标准非常严格,比如在美国,只有曾参与恐怖组织危害航空器安全,或者有可能威胁到其他乘客生命安全的人,才会被航空公司列入“黑名单”。
    反观春秋航空的“黑名单”制度,将“有占机、霸机行为”的乘客作为制裁对象,理由就不够充分。所谓“占机”、“霸机”,在航空公司看来固然罪不可恕,但在当前航空纠纷处置的无序状态下,很多时候这只是乘客在自身利益受损时的一种自我维权行为,尽管有些“过激”。因此,这样的“黑名单”制度就相当于“枪打出头鸟”、“谁维权谁倒霉”,经不起公平正义的考量。
    所以,不是说航空公司绝对不能设立“黑名单”,而是“黑名单”不能被滥用。春秋航空这次将“带头闹事”的乘客列入黑名单,笔者认为相当不明智。民营航空公司在行业竞争的大环境中本就处于弱势,谋求立足与发展更应以服务取胜,动辄拿“黑名单”来应对与乘客之间的纠纷,无助于维护自身权益,“最好”的结果也是两败俱伤。
    在这次事件中,航空公司本来都已经“花钱消灾”了,事情处理得还算不错,相信航班延误也取得了乘客的谅解,可不知为何后来又要搞秋后算账,祭出了“黑名单”,难道是咽不下这口气吗?这种表面上笑脸相迎、暗地里使绊子的做法,实在不怎么厚道,而且显得有点小肚鸡肠,势必造成公司名誉受损。
    所有航空公司应该明白,在一个日益自由、开放和规范的民用航空市场中,所谓“黑名单”是双向的——你可以搞针对乘客的“黑名单”,而乘客心中也会有一本针对航空公司的“黑名单”,只要航空公司和航线不是只此一家别无分店,乘客的选择余地永远要大于航空公司。因此,奉劝航空公司要慎用“黑名单”,否则很容易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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