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7岁的李荣寿是合肥市一名退休职工,2008年7月18日因用摩托车免费捎带一位打不到车的女士而当做非法营运罚款3万元。李荣寿不服,遂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称原本是想做好事,而合肥市运管处则辩称李荣寿顺路带人且不收费“违反基本常理”。一审败诉后李荣寿又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败诉。(《中国青年报》4月10日)
这则新闻告诉了我们一个道理:顺路带人是一件法律风险极高的事情,如果你收了钱,肯定是非法营运;即使你没收钱,那也是非法营运,因为“违反基本常理”。所以,顺路带人这种事万万不能做,哪怕你是想学雷锋。
“违反基本常理”这种说法听起来不陌生。著名的彭宇案中,法官的断案依据之一就是彭宇的行为“有违常理”——彭宇扶起摔倒的老人并将老人送往医院,并垫付200多元医药费,此种做法“显然与常理相悖”,因此可以推断是彭宇撞倒了老人。
我们所知道的常理是,人皆有恻隐之心。可在某些公权力部门眼中,我们这个社会的“基本常理”是人性本恶,没有人会无缘无故地做好事。如果一个人对陌生人伸出援助之手,背后一定有不可告人的罪恶或图谋:你扶起一位老人,一定是因为你撞倒了他;你顺路捎带陌生人,一些是为了钱。
如果这个逻辑成立,雷锋生前种种助人为乐的事迹,都是“违反基本常理”。所以,不要谴责佛山街头那18个见死不救的路人,他们的冷漠是符合“基本常理”的,而“违反基本常理”的后果实在太严重,甚至可以作为公权力机关判你有罪的依据。
法官断案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违反基本常理”显属“诛心”之论,一审法院居然采信,委实令人莫名惊诧。二审法院之所以维持原判,理由是李荣寿不能提供自己是在做好事的证据,这更是十足可笑。打个极端的比方:我下午本在家中睡觉,却莫名其妙地被指控同一时间在某地杀了人,因为我不能提供不在案发现场的证据,最终被法院判定为杀人凶手。天下有这样的道理么?
你不能自证无罪,所以你必然有罪——我们的公民屡屡陷入这样的法律困境,事涉“非法营运”尤其如此。到目前为止,能够成功证明自己并非“非法营运”的公民,见诸媒体报道的只有一个——上海司机孙中界,以挥刀自残的惨烈方式。本案中的李荣寿老人,上诉、申诉了近4年,依然无法证明自己的清白,纵然有安徽省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然难以动摇法院的有罪推定。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之后,有成都司机在私家车上贴条:“本车拒绝一切搭载求助,临盆产妇、车祸、中风、触电、溺水都不关我事,尤其是胃疼的!”如果荒谬的司法判决一再出现,很难说这种出于一时激愤的戏谑之语不会成为指导公民行动的“基本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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