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上班,打开办公室的门,首先映入眼帘的是办公桌上的一盒月饼。突然想起来,数日前单位贴出发放中秋福利的通知,这盒月饼想必是同事代我领取的。
中秋节前发放月饼,虽是年年如此的惯例,依然让人觉得很温暖,毕竟这是单位体贴员工的一份心意。
打开电脑浏览当日新闻,无巧不巧,发现“月饼税”正成为公众讨论的一个热门话题。这个公共议题的缘起是前天《法制晚报》的一篇报道,据称北京部分外企职工因为收到公司发放的月饼,导致个税缴税比例被“垫”高,有可能因为一盒月饼需要多缴纳几十元的个税。昨日多家媒体转载该报道的同时,针对本地作了一些调查,看起来,征收“月饼税”的非止北京一地。
领了单位发的一盒月饼还要被扣个税,很多人表示不能理解。可按照北京市税务部门的说法,个人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这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文规定的,单位、企业逢年过节发给员工的福利,无论现金或实物,都在个税的征收范围之内。换言之,征收“月饼税”是有法可依的。
读了这些报道,再看眼前这盒喜气洋洋的月饼,心里就有点不是味儿。我平时不大看工资条的明细,从前过中秋节时是否被扣了“月饼税”不得而知,如果没有被扣,依税务部门的说法,就是一种偷逃税款的行为,问题很严重。但我总觉得,因为单位发了几块月饼就要多交个税,感情上难以接受——单位发放的月饼作为一种福利,体现的是单位对员工的关怀,而且中秋节吃月饼是国人的一种传统习俗,此时征收“月饼税”,就让这种人文关怀和沿袭数百年的民俗变了味道。
感情上不能接受是一回事,法理上该不该征收“月饼税”也值得商榷。月饼虽为单位发放的节日福利,细究起来,也是员工劳动价值的另类体现,换言之,单位发放的月饼其实相当于员工自己花钱买的。一块小小的月饼,生产厂家要交增值税,销售商家要交营业税,这些税负最终是要转嫁到吃月饼的人头上的,也就是说,当我们领到单位发放的月饼时,其实已经为月饼交过税了,而现在还要为它再交个税,这就有了重复征税的嫌疑。
众所周知,一盒市面价值几百元的月饼,实际价值可能就几十元。既然单位发放的实物属于个人应纳税所得,如果一定要交税,可不可以交实物?比如我眼前的这盒月饼一共有10块,其市面价格加上我本月工资收入,大约应缴纳10%的个税,月饼这一部分,是否可以按比例上交给税务部门一块月饼抵充个税?当然,税务部门肯定是不答应的,他们要的依市场价格按比例征收的现金。这样一来,我为一盒月饼交的个税很有可能超过了月饼的实际价值,这岂不是成了冤大头?
征收“月饼税”固然有法可依,但并不是说,这个税就必须征。所谓“个税免征额”,并不是一个冷冰冰的数字,设定个税免征额,是为了体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不纳税的原则。类似于端午节的粽子、中秋节的月饼这种节日福利,由于传统文化、民间习俗等原因,早已成为国人不可或缺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必需品,不能等同于一般性的经济收入。因此我认为,中秋节单位发放的月饼应免税,当然,那些带有腐败色彩的、名不副实的天价月饼不在此列。
几十块钱的税相对于几千块钱的收入不算多,但它足以影响人们中秋赏月的好心情。所以,“月饼税”还是免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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