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近日出台的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在网络上引发口水仗,其中,“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等规定,被不少网友认为是“男人的福音”,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也有部分网友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年轻人的择偶观念,首选由“富二代”变成情投意合的“潜力股”,是好事。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这个说法不准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离婚后有权留下房子的一方,除支付首付外,还需“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当然,房产证上只写着一个人的名字,并不意味着房子就一定属于婚前财产。在高房价时代,一次性付款就买得起房子的年轻人并不多,因而比较常见的是,一方先按揭买房,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归还银行贷款。类似这种情形,日后离婚房子归谁所有,就比较容易引起纠纷,因而最高法出台相关解释明确房产归属,确实有必要。
市场经济的法则是,谁出资,谁受益,谁出资多,谁受益大。因此,法律规定离婚后房子归支付首付且登记产权一方所有,并要求获得房子的一方对共同还贷的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我认为这样的规定并无不妥。而且,立足于解决纠纷和相对公平,法律也只能这样规定。
网上反对的声音主要有三种,一是认为该规定保护了婚姻中“强势一方”,尤其是男性;二是有不少女网友认为“这为男人出轨扫清了最后的障碍”;三是觉得法律条文对离婚财产分割如此“斤斤计较”,把结婚搞得像开办股份制有限公司,这婚就结得没什么意思了。不能说这些观点没有道理,但我以为,这几种看法基本上都是在拿感情和社会伦理说事,超出了法律的探讨范畴。
即便单从伦理角度看,说男性就是婚姻中的“强势”,也是有偏见的。这里所谓的“强势”,无非是说支付首付的一方大多是男性,可谁规定结婚买房就一定是男人的事?或者必须由男方支付首付?有人说这是社会习俗使然,我倒觉得,这种社会习俗恰恰让男人变成了婚姻中的弱势——没钱买房或拿不出首付,连结婚的资格都没有。
说“这为男人出轨扫清了最后的障碍”,意即男人从此不必担心因外面有了“小三”而被迫净身出户了。这种观点更是经不起推敲,谁说出轨的就一定是男人?再者,一方出轨说明夫妻感情出了问题,“受伤”的一方拿房子来要挟,迫使对方回头是岸,只会让对方内心更反感,最好的结果也只能是换得同床异梦。
法律不能解决生活中的所有问题,面对婚姻、家庭、男女之情这类剪不断理还乱的事情,法律经常一筹莫展。尤其是婚外情这种事儿,从古至今人类都没整明白过,估计将来也整不明白,这根本就不是法律能解决得了的问题。法律在离婚案中能做的事情,就是尽可能保障双方合法权利(尤其是经济利益)不受损伤,至于感情上的事情,法律鞭长莫及。
这个司法解释对女同胞们是个提醒——坚持“无房不嫁”是一件有风险的事情,还不如先不要房子,结婚后两人共同买房,这样一来房子就成为货真价实的夫妻共同财产。换言之,选择“嫁给人”,即便将来离了,房子还有份;选择“嫁给房”,弄不好有可能人房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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