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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票超售是一种什么样的国际惯例

(2011-06-27 01:10:01)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评
    6月24日晚,组团而行的13名乘客,前往首都机场乘机时,却被告知由于机票超售,只能换3张登机牌。乘客们质疑,超售具有欺骗性,耽误了乘客行程,致使乘客利益受到侵害。北京南航地面服务有限公司一名负责人称,超售乃国际惯例,出于避免座位虚耗。(《京华时报》6月26日)
    此事的结局还算不错,未能登机的乘客要求退票并要求航空公司对每人赔偿4000元,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南航赔偿每位乘客1150元,航空公司总算是息事宁人了。如果有乘客较真,拒不接受赔偿协议,这事儿可能就没完,没准儿还会闹上公堂,而航空公司不一定占得住理——去年2月浙江温州机场发生一起超售事件,乘客和航空公司协商不成,只好请温州市工商部门仲裁,结果工商部门以航空公司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即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情权)为由,对航空公司处以5000元的罚款。
    机票超售是一种国际惯例,这不假。此种国际惯例的立论逻辑是,总有个别旅客订票后并未购买或购票后在不通知航空公司的情况下放弃旅行,从而造成航班座位虚耗。为了满足更多旅客的出行需要和避免航空公司座位的浪费,航空公司会在部分容易出现座位虚耗的航班上,进行适当的超售。一般来说,超售的比例最多不超过3%。据说此举如果实施得当,对旅客和航空公司都有益。
    国外也经常发生因为机票超售而致使乘客不能登机的情况,但没人觉得这是航空公司在有意欺诈,双方往往能够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可在咱们这儿,每每出现超售,航空公司就成了公众口诛笔伐的对象,赔钱外加赔礼道歉都不管用。这只能说,机票超售这个国际惯例我们还学得不到家。
    作为国际惯例的机票超售,其实还有两个亦可称之为“惯例”的前提。其一是,对于超售的机票,航空公司应事先履行告之义务;其二是,超售的航空公司要对不能登机的旅客进行赔偿,而赔偿标准也是公开的。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在事先知道,自己一旦不能登机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和应该享有的权利,以便选择是否购买超售机票。
    而国内的机票超售,很少有事先通知旅客的。至于赔偿标准,目前国内只有少数几家航空公司公布了超售的赔偿细则,大多数航空公司虽有相关的内部章程,却秘而不宣,只是事到临头时在这个标准范围内与旅客讨价还价。如此一来,就很容易出现纠纷——航空公司为减少损失,尽可能压低赔偿金额;而登不了机的乘客往往着急上火,漫天要价。
    国内因机票超售而屡屡引发纠纷,窃以为问题还是出在航空公司一方,把机票超售搞成了有选择性地与国际接轨,对自己有利的一部分就接轨,对自己不利的就装做没看见。所以,我们的机票超售不是一种完整意义的国际惯例,部分乘客质疑“超售具有欺骗性”也是有道理的。
    对于“机票超售应事先履行告之义务”,有航空业内人士认为不符合中国国情,因为目前国内机场是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办理登机手续的,而航空公司不可能在售出第一张机票的时候就预先知道航班有可能超售,所以也就无法确认哪些乘客有可能登不了机,需要提前被告之超售信息。其实这种情形在国外也存在,人家的应对方法是,如果航班发生实际超售,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会在机场征集自愿放弃此次航班座位的乘客,并给予高额补偿。一般情况下,都会有“志愿者”应征,以解航空公司和部分乘客的燃眉之急。
    我有个大学同学在美国生活多年,他曾经告诉我他在美国碰到的一次超售经历——在候机时,机场广播询问有没有人自愿不坐这次航班,条件是相当不菲的奖励,比机票钱还多。结果一下子有七八个老太太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跑到柜台前登记。登机的时候机场再次广播:本次航班最终超售3张票。最先登记的3个人兴高采烈地拿着奖励等下个航班了,没有拿到奖励的人只得后悔没能跑得更快一点儿,不得已乘坐原来的航班走了。这样处理的结果是,有急事的人可以按原计划先走,不忙的人晚些走,还可以拿钱,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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