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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用矿工生命来“量化”官员责任

(2011-05-10 00:41:39)
标签:

河南

矿难

死亡人数

官帽

责任

量化

人文关怀

瞒报

责任前移

杂谈

分类: 时评
    “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的,给予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发生一次死亡5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0至49人特别重大事故的,给予省辖市市长、分管副市长免职处理。”河南省政府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启动严厉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机制。(《东方今报》5月9日)
    河南省出台的这个“补充意见”,简而言之,就是官儿越大,手里捏着的“矿难死亡指标”越多——市长49人,县长29人……依此类推。如果矿难死亡人数超过了这个“指标”,对不起,先摘了官帽再说。
    将矿工生命与官员乌纱帽挂起钩来,这么做的好处是,“量化”了问责官员的标准,使问责变得简单易行、可操作性强。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据说是一种高超的管理智慧。
    可以肯定,这么做对各级官员有一定震慑力,但用矿工生命来“量化”官员责任,总让人觉得有一种血淋淋的味道。规定死亡50人以上市长免职,从字面上很容易让人理解为,一个市长的官帽相当于50名矿工的生命——这显然是无法让人接受的,再大的官帽也无法和人的生命进行价值对比。当然,你可以说这是误解,是在钻牛角尖,规定的本意并非如此,但公众有这种“误解”,至少说明规定缺乏应有的人文关怀。除了死亡人数之外,我们就找不到其他的问责依据了吗?
    伤害公众感情倒在其次,重要的是该规定有欠严谨,经不起推敲。矿难死亡50人市长就要被免职,如果死亡49人则官帽可保,其依据是什么?少死一人就足以证明市长本应承担的责任有所减轻吗?这恐怕是制定规则者无法解释清楚的问题。
    再有就是,官员乌纱帽与矿难死亡人数挂钩,极易诱发瞒报事件。眼下就有一例:近日发生在黑龙江省鸡西市的“4·26”矿难被证实存在瞒报行为,相关官员被免职。有意思的是,黑龙江省联合调查组仅用一个晚上就查明了事实真相,而此前鸡西市有关方面经过4天调查却一无所获。4天与一夜,仅仅是工作能力的差别吗?非也,记者采访中,鸡西市一名官员的“提醒”泄漏天机:“今年是地方政府的换届年,出了事故不好办,请你关照一下。”说来说去还是为了官帽。河南将官员乌纱帽与矿难死亡人数挂钩,更是加固了瞒报利益链——官员基于个人现实利害考量,难免会产生“捂盖子”的冲动,想法设法将矿难死亡人数人为控制在“指标”之内。
    矿难发生后对地方官员进行问责是事故善后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是惩前毖后的必要之举,但问责力度应依据责任大小、主次来核定,而这些与矿难死亡人数并无必然联系。以死亡人数作为问责官员的依据,这种“化繁为简”的做法,既有失公允,又留下严重的后遗症,窃以为并不可取。
    再者,事后问责于遏制矿难固然不可少,而从减少和预防矿难发生的角度看,问责前移更为重要。去年以来,中央政府就矿山安全生产出台了若干举措,比如推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加快井下应急避险系统建设等等,这些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均可作为检验地方官员失职与否的标尺和问责依据。我们不能总是等到出了人命再问责,而不出人命就“天下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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