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国务院批转了住建部等16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直面一些城市面临的“垃圾围城”困境。意见明确提出,我国将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新京报》4月26日)
这条新闻昨天出现在一些门户网站的头条位置,因而引起广泛关注。从网友的留言看,由于种种原因,该新闻或多或少被误读了。
误读之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从前是不向居民收费的,现在要收费了;误读之二:这是一项有关垃圾处理的新的收费项目,目前国家正在制订相关收费政策。无论哪一种,都意味着城市居民今后要多向政府交钱,所以很多人就觉得忿忿然——怎么政府老是惦记着向老百姓收费?不收费就办不了事吗?
笔者看了这则新闻,最初的感觉是很困惑:每年交物管费的时候,垃圾清运处理费不是一并上交了吗?国内很多城市不是早就开始向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了吗?怎么又要另行收费?反复细读新闻,心中释然——结合后文中的“将健全收费制度”等表述理解,这则新闻其实要说的是,我国的垃圾处理机制和垃圾收费制度还有待完善。之所以出现种种误读,原因可能是一些网站在制作新闻标题时太不严谨了,比如“我国将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乍看之下很像是即将新增一个收费项目。
所以,这则新闻的新闻点并非“另立收费名目”,而是“收费制度革新”,只是,如何革新没有片言只语,难怪会引起很多人误解。误解的背后其实是一种不满情绪,尽管绝大多数市民每月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但此项收费似乎并未取得预期效果——《半月谈》杂志4月20日报道说,中国除县城之外的668个城市中,有2/3的城市处于垃圾包围之中,很多城市垃圾处理能力不堪重负,“垃圾围城”现象愈演愈烈。于是有网友就感慨:“人生最大的悲剧不是垃圾围城,而是在收费完成了围城之后,垃圾依然围城。”
目前我国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城市,大多是按户收取费用,同一座城市,每户缴纳的垃圾处理费没有区别,类似一种“人头税”。此种收费方式看似公平,实则有欠公平。诚然,“谁产生、谁付费”一种国际公认的垃圾收费原则,市民为自己制造出来的城市垃圾埋单是天经地义,但这并不意味着每家每户都应该缴纳相同的垃圾处理费用。大家都交一样的钱,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每个人在制造垃圾时都没有“负罪感”,都“理直气壮”——反正我已经交钱了,那就可劲儿造吧,而且制造出再多的垃圾也不会多交一分钱。
有关垃圾收费,真正的国际惯例其实是“多产生多付费,少产生少付费”,而实现这一原则的有效途径,就是实施垃圾计量收费制度。从国际上来看,许多发达国家都已经实行了垃圾计量收费,在日本,居民使用的垃圾袋分为5升、10升、45升3种不同容积,需要到政府指定的超市专门购买,居民多扔垃圾就得多买袋、多花钱;在德国,当环卫人员将各家的垃圾装上垃圾车时,垃圾称重设备会自动显示并记录垃圾重量,居民每月按所记录的垃圾总量缴费。如此一来,居民在制造垃圾时,就得掂量一下自己的钱袋子了。
在计量收费之外,如何有效引导民众自觉进行垃圾分类回收,也是垃圾收费的题中应有之义。在美国的一些州,如果民众积极参与垃圾回收工作,扔垃圾的费用就可以打折,当然,这建立在相应的配套制度之上——美国的包装材料,哪怕一只小小的塑料盒子,都会贴上可否回收的标签,以便市民辩认;在我国台湾地区,除较早实行垃圾计量收费外,市民只要将垃圾严格分类,纸、塑料、玻璃、易拉罐、旧衣服、废电池、旧家电等生活垃圾,均可交由市政免费处理。
垃圾收费从来都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旨在引导人们自觉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从而实现垃圾减量、垃圾分类的经济手段。因事关百姓生活负担,故而收费公平很重要,搞“一刀切”从长期看显然是不合理的。而公平问题解决不好,也直接影响到城市垃圾处理的效率——如果制度不能引发市民减少垃圾的自觉性,城市处理垃圾的能力将永远赶不上市民制造垃圾的速度。由此观之,我们的垃圾收费制度的确需要进行一次脱胎换骨的革新,而与此相关的一系列配套措施也须及时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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