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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社会对醉驾就该零容忍

(2010-12-22 14:05:52)
标签:

刑法

修正

醉驾

拘役

情节恶劣

公共安全

文化

习俗

工业文明

李刚

杂谈

分类: 时评

    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新华网12月20日)
    相比草案一审稿,二审稿有关醉驾入刑的规定删除了“情节恶劣”这一前置条件,这是一个明显的进步。醉驾行为一经实施,本身便已构成“情节恶劣”——已然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置于巨大的威胁和恐惧之中。因此,如果无视醉驾行为天然具有的“情节恶劣”,将在无形中消解醉驾入刑应有的司法价值和积极意义。此次修法,从犯罪理论上来说,醉酒驾驶将从“结果犯”变为“危险犯”,相当于“醉驾无条件入刑”,这已经接近“零容忍”了。
    关于醉驾入刑,历来有争议。反对者大多从文化及社会习俗等层面为酒驾及醉驾者开脱罪责,言必称吾国酒文化源远流长,所谓“古来圣贤皆寂寞,唯有饮者留其名”,喝酒误事在国人眼中从来都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儿,民间还流传着李白醉酒溺亡的佳话;当今社会“酒风”愈吹愈烈,从小孩升学到求职调动,大凡求人办事,无不以酒为媒。这样的文化和社会心理也间接导致民间和司法对酒后驾车行为的宽容。
    然则随着汽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中国正在从传统的农耕社会快速步入后工业时代的汽车社会,与汽车相关的社会问题和矛盾也日益凸显,涉及到资源、能源、环境、道路交通安全等方方面面。2009年中国汽车保有量约占世界的3%,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占到了16%,其中酒驾、醉驾“居功至伟”。酒精的作用已不再是激发国人“斗酒诗百篇”般的豪情壮志,而是屡屡催生不折不扣的马路杀手。
    国际社会的共识是,对一个处于经济起飞和成长时期的社会,会选择对车辆及驾驶员较为宽松的政策,但是,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这些规则就会被修改完善,方向是尊重人的生命和健康,回归到保障行人的权益,即车对人的生命的绝对尊重,交通强势方对交通弱势方的绝对尊重。以此观之,醉驾入刑是法律对时代需求做出的一种回应,我们在享受工业文明成果的同时,应该佐之以相应的行为守则。
    从修法进程看,醉驾入刑已是铁板钉钉的事情了,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即可付诸实施。有网友认为对醉驾行为仅处以拘役量刑太轻,还有人认为只要是酒后驾车均应承担刑责,不必到“醉驾”的程度,如此方算零容忍。我倒觉得,定罪量刑的尺度并不是最重要的,立足于现实,让醉驾者无条件承担刑责已经是很大的进步了。现阶段更让人担心的是网友的一句留言:“如果我爸是李刚,神马法律都是浮云。”现实中,我们缺的往往不是零容忍的法规,而是零容忍的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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