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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二稿中的权力制衡问题

(2010-12-16 22:48:23)
标签:

新拆迁条例

行政强拆

司法强拆

司法独立

危旧房改造

公共利益

制衡力量

分类: 时评

    12月15日,经过修改后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再次全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今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曾就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同一个立法项目,两次面向全国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在行政法规立法中极为少见。如履薄冰般的立法进程,既体现出立法部门非同寻常的审慎,更说明该条例事关重大,以及各有关方面盘根错节的利益纠缠所形成的剧烈博弈。
    无论是和现行拆迁条例相比,还是和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相比,新条例草案第二稿在诸多重大问题上的进步都相当明显,比如规定拆迁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拆迁不得使用暴力手段、明确取消开发商拆迁资格、回迁须回原地或附近等,这些条款对于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遏制屡禁不止的暴力拆迁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取消行政强迁,代之以司法强拆,被有关专家解读为新拆迁条例第二稿的“革命性成果”。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与被拆迁人在法律上地位是平等的,赋予其强拆权显然有失公平;此外,房屋作为公民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对公民房屋的征收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因此,政府在认为有强拆必要时,申请法院裁决,由法院强制拆迁,这样的规定在法理上站得住脚的。
    但就是这个法理上并无问题的“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引起了相当普遍的担忧。很多人认为将强拆的决定权和实施权由政府转交给法院是“换汤不换药”,倒并不是因为怀疑法院和政府一样有土地生财的逐利冲动,而是觉得当下中国的司法部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有可能只是换了一个名目,也即,行政强拆仍将披着“司法强拆”的外衣进行。
    这种担心并非多余。尽管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现实中,司法机关的人事权、财产权严重受制于当地政府,不论是经费、编制、人员还是办公场所,都有赖于地方政府的支持。有道是“吃人家的嘴短”,靠地方财政吃饭的法院,在事关地方政府重大利益的拆迁问题上能否成为中立、公正的第三方,的确令人担忧。从既往经验看,一些地方法院视强拆为“烫手山芋”,避之唯恐不及,部分地方法院为了防止引火烧身,甚至要求法官拒绝受理相关案件,使被拆迁人投诉无门。参与新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透露,“法院有相当一部分同志认为取消行政强拆不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以此看来,法院系统面对“司法强拆”仍存畏难情绪,这个问题不解决,取消行政强拆这一“革命性成果”在实践中必然大打折扣。
    新条例二稿中引发较大争议的还有一个“危旧房改造”问题。二稿将一稿中有关危旧房改造需经90%被征收人同意和补偿方案需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的规定,修改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新京报》昨日发表的社论认为,这是立法的退步,理由是它将危旧房改造的决定权完全交给了地方政府,等于剥夺了被征收人的抗辩权。
    危旧房改造是否可以认定为公共利益,应该经过什么样的程序来认定,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在这个问题上我认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先生的观点:“90%同意”有可能会出现多数人暴政,怎么能让别人决定我的房屋的命运呢?二稿中的相关规定并不是将危旧房改造的决定权交给了地方政府,而是交给了地方人大,这一制度设计从理论上说优于“90%同意”。但此中存在的问题与“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一样,如何保证拥有最终决定权的地方人大能够真正恪守职责,敢于对地方政府认定的“公共利益”行使监督权和否决权,而不是只充当听听报告、举举手的“像皮图章”?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如何遏制暴力拆迁和如何认定公共利益这两大关键问题上,新条例草案二稿都作出了理论上的有进步意义的修正,但“有进步意义的理论”真正落实到现实中,还有赖于人大、法院切实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成为政府的有效制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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