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时报》昨日报道说,山东建筑大学两万多名学生近日被要求与学校签订《教育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其中约定学生出现自杀、自伤等情况时,“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强迫学生签订“生死状”,山东建筑大学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此前南京、广州等地亦有高校推出类似举措。看来这一招被国内一些高校当成了维护校园安全的葵花宝典,隔三岔五就拿出来使上一回。
“生死状”这种带有血腥味道的东西属于前法治社会的产物,人们在无政府状态下遇到矛盾纠纷,只能是“打死打伤各安天命”。进入现代社会,事关人身伤害的责任认定只能由法律来裁决,断不是一纸“生死状”就可以“互不追究”的。
早有法律专家指出,学校与学生签订的“生死状”属于无效合同。其一是,它违背了双方自愿原则,属于强势的一方胁迫弱势的一方签订,后者一般没有拒签的选择权;其二是,凡是造成公民死亡的事件,一切事先的免责协议都是无效的。具体到校园安全事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责任,要看学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拿学生自杀来说,一个风华正茂的大学生突然轻生厌世,未必就与学校全无干系,就算没有直接责任,也说明学校未能尽到教育一个公民珍爱生命的义务。
其实这些强迫学生签订“生死状”的高校未必就不知道他们搞的是一份无效协议。山东建筑大学有关负责人称:“学校就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让学生重视安全问题,明确安全责任。至于学生是否签订协议,并没有太多实际意义。”明知无意义还要让学生签订,看来是想吓唬吓唬这些涉世未深的大学生:你们已经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了,要对自己负责。学生的安全识提高了,无疑有助于减少校园安全事故,但我并不认为“生死状”可以起到这样的警示效果,反而会令学生寒心,并人为制造紧张空气,同时暴露出学校在校园安全管理方面的无能。
据说山东建筑大学的这份“生死状”并非完全于法无据,属于选择性抄袭教育部2002年颁布实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利于学校的就写在协议上,该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却只字不提。这种带有欺骗性质的做法引起了学生的普遍反感,学生们的应对之策是“相互代签姓名”,以便日后出了事来个死不认账。蒙人的生死协议“教育”出了一大批撒谎高手,真是有什么样的因结什么样的果,报应如此之快。
学校要教育学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首先应立足于自身勇于承担责任,在学生安全教育、校园安全防护等方面下真功夫,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和避免意外事故发生。某种意义上说,只有学生的安全得到了保障,学校自身才是“安全”的。搬出前法治社会的“生死状”,只能给法治社会徒增笑料而已。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