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教育部通过官方网站发布《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表示各地力争经过3到5年的努力,使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不再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这是教育部官方首次明确了制止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时间表。该意见对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10项要求,其中第一项即明确规定,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收取择校费。
教育部勇于承认择校收费之乱象丛生,并出台相关规定欲加以整治,还明确了一个时间表,这种尽职尽责的态度值得称许。教育部称“治理择校乱收费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但从“力争”、“务求每年有新的进展”等表述来看,教育部对3到5年内根治择校乱收费并无十足信心,只是希望“不再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择校乱收费之所以是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在于它加重了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使“义务教育”名不符实,另一方面在于它使富裕家庭的孩子可以享受更加优质的公共教育资源,从而加剧了教育的不公平。但仔细思考我们就会发现,与其说择校费是教育不公平的原因,不如说它是教育不公平的结果。人们为什么要择校?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学校之间有差别,比如软硬件设施、师资力量等。为什么学校之间有差别?原因是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农村学校和城市学校没法比,普通学校和重点学校没法比。
所以,尽管《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但因为学校有“好差”之分,这条规定就有了显而易见的缺陷——由一个人的出生地来决定他是否可以上一所好学校,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择校行为的存在就具有一定现实合理性。由此衍生的择校费,也很难说有原罪——优质教育资源是有限的,应当设定何种择校标准呢?是遵循先来后到的原则?是抓阄?还是根据成绩、根据居住地?恐怕哪一种标准都不会令人满意。当然,收取择校费是更为糟糕的一种,但在一个讲究物有所值的商品社会,通过择校费来换取优质教育资源未必全然没有道理。
因此,择校费问题的根源,不在于家长为孩子择校,也不在于学校收取择校费,而在于我们的社会有“好学校”和“差学校”。用老子的话说,“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道德经》第二章)——大家都知道什么是“美”,什么是“善”,这就不美了,不善了,因为人人都会去追逐“美”和“善”,就会起纷争,就会出现不公平。
老子的思想比较极端,比较理想化,但用于治理择校乱收费,我以为有相当的借鉴价值。如果学校之间的差别缩小了甚至消弥了,就不存在“美”和“不美”、“善”和“不善”了,人们也就不必“择善而从”了。如何达到这一目标?老子也指出了路径:“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道德经第七十七章)
教育部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不少举措暗合老子所言“损有余而补不足”这一“天之道”,比如公平分配优质教育资源,加快薄弱学校建设,加大改造力度,缩小薄弱学校与优质学校的差距;合理配置师资力量,建立区域内教师和校长交流制度,逐步使学校师资配备基本均衡,等等。这些举措若能落到实处,是比“禁止收取择校费”更为有效的治本之策。只要“好学校”和“差学校”依然存在,纵然禁令再多再严厉,也难以阻止学校和家长之间的暗送秋波,择校费依然会以“捐资助学费”等名义变相存在,或者由桌面转入地下。
某种意义上说,《指导意见》已经找到了破解择校乱收费困局的正途,沿着这个路径走下去,狂热择校风及择校费乱象可望遏制。但教育部依然表现得信心不足,我认为缘于一些地方政府在这个问题上一直没有转变观念,无所作为或“太有作为”。某些地方政府将办名校、重点学校当成标榜政绩的道具,只愿锦上添花,不愿雪中送炭;而择校费的存在,既缓解了地方财政在加大教育投入方面的压力,还给权力寻租带来便利。重重利益交织下,一些地方政府缺少根治择校乱收费的足够动力。
义务教育的要义在于,一个人无论贫穷富贵,都应受到与他人同等条件的基础教育,此为公民之权利,政府之责任。如果政府放弃了自己的责任,纵然有老子的高超智慧作指路明灯,公共教育资源的阳光也难以平等地普施于每一个公民头上。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