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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违法成本:赔钱不如“陪命”

(2010-07-21 23:18:49)
标签:

安全生产

死亡赔偿金

20万

60万

300万美元

矿难

一命抵一命

下井

陪命

杂谈

分类: 时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20日透露,自2011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新标准实行后,在安全生产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最高能获得60万元补偿金,提高近两倍。
    “提高近两倍”是相较于目前实行的“不低于20万元”的工伤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而言的。这条新闻告诉我们,中国工人一条命值20万元,自明年起一条命最高值60万元——这么说很残酷,生命本无价,但基于矿难等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现实,我们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将人的生命与一定数目的金钱画上等号。
    按照骆琳局长的说法,“采取这一措施的目的就是要加大事故企业的违法成本;另一方面,体现对职工生命财产的高度负责。”而我总觉得,这两个方面的效果很难通过“最高60元万元”来实现。
    从数字上看,工伤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从“不低于20万元”提高至“最高60万元”,可谓“涨幅”空前,但实质上没有变化,因为计算标准和从前一样,依然是“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不低于20万元”当初也是按这个标准计算的,只是实施了N年未作调整,本就不合理,现在只是让死亡赔偿金标准回到既定制度的正常轨道,谈不上“提高”。
    “最高60万元”看似不少,对于一条命来说还是太“贱”了。今年4月美国西弗吉尼亚州一煤矿爆炸致使29人遇难,死者每人获得300万美元的一次性赔偿,外加5倍年薪、亲属终身医保费用、所有子女上大学学费等,总计约357万美元,合人民币2500多万元。当然,中美两国人均收入存在较大差距,比较死亡赔偿金的绝对数字意义不大,不能就此证明在美国人的命更加值钱,但300多万元美元差不多相当于两个普通美国人一辈子的收入,如果用这个标准来计算中国的工伤事故死亡赔偿金,应不低于每人200万元人民币——我认为这个数字才算大致体现“对职工生命财产的高度负责”。
    将安全生产事故中死一个工人的违法成本提高到“最高60万元”,对那些经常出人命的暴利行业而言威慑意义有限,比如煤矿。所谓“不低于20万元”的现行死亡赔偿标准,在有些矿难事故中早就大幅度突破了。去年8月山西潞安集团一煤矿发生矿难,矿主为瞒报与死者家属“私了”,一出手就是每家120万元;2007年12月山西洪洞矿难遇难者每人获赔21.5万元,还不算丧葬费、抚恤金和家属生活补偿,但据报道,出事矿主一年的利润就高达一个亿——不就是钱么,煤矿老板最不缺的就是这东西,只要矿工的生命有价,一切都好说。
    只有当违法成本等于或大于守法成本时,一个人才会自觉守法,企业亦如是。在事关职工生命的安全生产事故中,如何让企业付出罪责相当的违法成本?“一命抵一命”是最公平的,可这在今天显然行不通,以当下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频率之高、死亡人数之众,企业主们也根本还不清这笔“血债”。不过“一命抵一命”的思路值得借鉴——职工的生命价值和企业主的生命价值是同等的,如果在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可以体现这一点,即想办法让企业主不得不视职工生命如同自己的生命,则职工生命就有了保障。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其实就相当于让矿老板“抵命”——大家都是一条绳上的蚂蚱,你死了我也活不了。遗憾的是,这个好制度目前还缺乏刚性的约束力确保它顺利实施。
    我认为让矿老板在井下“陪命”的重要性要超过让他们在矿难发生后赔钱。一名矿工的命只值60万元,而在任何一个矿老板看来,他自己的身家性命都远不止这个数,如果陪着矿工在井下一块儿“报销”了,未免太冤——这样一想,矿老板就得多想些办法、多做些事情让他的矿工千万不能死,烧香拜佛的时候,就不会只求菩萨保佑自己发财,还得祈祷员工平安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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