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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服从命令更高的准则是遵从内心的道德律

(2010-06-22 01:03:07)
标签:

固镇县

环保

官员

辞职

违反规定

服从命令

纽伦堡审判

公务员法

抗命权

杂谈

分类: 时评
    中国经济网昨日报道说,安徽省固镇县环保局不久前到当地一家台资企业检查工作,发现该企业新上的锅炉项目没有经过环评审批,且排污费的缴纳也存在问题,于是要求企业纠正违法行为,不料反被企业恶人先告状,固镇县政府以“影响招商环境”的罪名将包括局长、副局长在内的6名环保局官员停职。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当地政府迅速撤销了处理决定。
    这些年,一些地方政府以污染环境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的做法并不鲜见,发生在固镇县的这起官员因环保执法而遭停职事件,其令人震惊之处在于,县政府为了留住“外来的和尚”,对“自家人”下手竟然如此之狠。
    笔者更关注的是这个事件中的一个关键性人物——固镇县环保局局长乔振稳。在县政府撤销停职决定之后,乔振稳递交了一份辞呈,请求辞去环保局局长职务,他的理由是:“县环保局违反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到企业检查造成不良影响,我作为局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望可知,乔振稳的辞职报告带有某种情绪,他显然并不认为环保局到企业例行检查有任何不妥,错就错在“违反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规定”。从新闻中得知,这个“有关规定”是指环保局到企业进行检查等执法活动必须经过县里批准,但是这一“土政策”于法无据。
    乔局长一定是知道这个“有关规定”的,笔者不知他在“违反规定”去企业检查之前有没有经过内心的挣扎,但他依然选择了“抗命不遵”。这样的官员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多见,且多半是倒霉的角色,近日见诸媒体的还有一位——江西省国土厅原副厅长许建斌手头有一个项目涉嫌违规,国土厅里的一名处长坚持不签字,许副厅长大为震怒,遂让私人侦探在这名处长的办公室里安装摄像头,随后许安排一名商人行贿该处长,商人将8万元留给这名处长后离开,而该处长随后将这笔款项上交。在取得收钱画面后,私人侦探立即向纪委举报。
    在官僚体系中,下级服从上级是最基本的秩序,“服从命令听指挥”是最基本的为官之道。我们听到最多的一句话就是:“对于上级的命令,理解要执行,不理解也要执行,在执行中加深理解。”然而,“下级服从上级”真的是颠扑不破的铁律吗?
    我们都知道“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这句话,但即便是这条被世界各国军人所遵从的金科玉律,有时候也是站不住脚的。当年二战战犯也以是执行上峰的命令和本国法律为由,为自己的战争罪行进行开脱,但是纽伦堡审判确定了一个原则:在自己还有道德选择的情形下,不能以执行本国法律或者上级命令而免责,因为在本国法律之上还有自然法和国际法。
    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相当于承认了公务员在一定条件下有“抗命权”。
    然而现实中,很少有公务员行使“抗命权”,我们所见更多的是,一些官员对上级唯命是从,即便明知上级命令违法也是“不理解也要执行”,待到东窗事发,便以执行上级命令为自己开脱罪责。他们忘了,在上级命令之上还有更高的准则,比如国家法律、公序良俗以及做人最基本的良知等,这些东西,可以归结为康德所言“内心的道德律”,无论为人还是为官,都是不能逾越的底线,任何时候都必须保持敬畏。
    因依法行政而被停职并愤而辞职的乔振稳局长,还有江西省国土厅那位拒绝给违规项目签字的处长,他们的“抗命”足以令人肃然起敬,也让笔者对“做官”二字有了新的看法。那些对上级命令无条件服从的官员,视官帽如命根子,做公务员只是他们赖以谋生的职业;而那些心中有底线、敢于“抗命”的官员,官位只是他们实现人生理想的平台。二者的境界有天壤之别。《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有“抗命权”,在笔者看来,这是提醒每一位官员都要牢记“执政为民”的宗旨,服从命令固然很重要,但没有谁的命令可以凌驾于国家法律和人民利益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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