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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鸟儿引发的公民权利困惑

(2009-09-02 00:35:30)
标签:

黑天鹅

武汉动物园

误工费

权利

义务

杂谈

分类: 时评

  《楚天都市报》昨日报道说,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村民余磊于数日前一个深夜在三环路上发现一只受伤的黑天鹅,担心它被过往车辆辗压,便带回家细心喂养了两天,而后打电话给武汉动物园让其前来领取。余磊认为他照料黑天鹅花了不少工夫,希望动物园补偿一点误工费,但动物园工作人员以没有相关政策为由拒绝支付,结果双方不欢而散。动物园将此事报告给武汉市森林公安分局,前天下午该分局民警赶到后湖乡,将余磊捉到的黑天鹅没收并送交动物园。
  对于那只受伤的黑天鹅而言,这当然是个不错的结局,而曾经照料过它的余磊一定感到很憋屈。从森林公安“没收”这个举动看,余先生既没能拿到误工费,还做了一回恶人——我们知道,只有那些干了非法勾当的人,才会遭执法机关“没收”。
  下次余先生遇到受伤的黑天鹅,没准儿就会拎回家炖汤——用这么恶毒的想法来揣测曾经救助过野生动物的余先生实在不应该,但从余先生索要误工费的行为看,他和芸芸众生一样,也不是什么道德高人。更大的可能性是,余先生此后路遇哀鸣的鸟儿,就装做没看见。这肯定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结果。
  如果余先生捡到一只受伤的狗,并交还给狗的主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他完全可以索要误工费,只要他不是狮子大开口,狗的主人必须支付合理的酬劳。问题是余先生捡到的是一只受伤的黑天鹅,而这只野鸟儿是没有主人的,所以余先生只好向动物园主张他的权利。
    余先生的主张合理吗?我认为是有道理的——黑天鹅是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换言之,“国家”就是它的“监护人”,在这个小故事里,武汉市森林公安分局、武汉动物园等单位就是它的“主人”。余先生捡到黑天鹅后主动打电话给动物园,森林公安可以强行“没收”黑天鹅,看来双方都明白黑天鹅该归谁所有,既然如此,“主人”就无权拒绝余先生要求支付误工费的合理诉求。
  武汉动物园称支付误工费“于法无据”,这就暴露出来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公民捡到并归还“公家的东西”,或者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付出个人劳动(余磊先生照料黑天鹅可视为此种行为),是否有权向“公家”索取酬劳?在我们这样一个以“拾金不昧”为传统美德的国度,又接受了那么多年“大公无私”的教育,提出这样的要求似乎有些难于启齿,但这的确又是人人可能面临的问题。
    长久以来我们的传统教育和立法立规就是片面强调公民的义务而忽视公民的权利,比如随处可见“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之类的标语,却很少有人告诉我们纳税后可以获取哪些权利。保护野生动物亦可作如是观——它固然是每个公民应尽之义务,但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上,公民应得之权利不应被漠视。
  武汉市动物园有关人士表示,如设立相关奖励制度,有可能刺激市民都去抓鸟,弄伤了再送到动物园来,反而不利于野生动物保护。这显然是小瞧了武汉市民的素质——新闻中说武汉地区近年来黑天鹅数量猛增,这充分表明市民是爱鸟的,是可以和黑天鹅和睦共处的。真要到了一设奖励就全城抓鸟的地步,什么道德教化、规章制度都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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