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杯,为“投机倒把”送行
(2009-08-26 00: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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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倒把倒鸡蛋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司法文明改革年代新生活杂谈 |
分类: 时评 |
8月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了修改。根据草案的规定,对《计量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铁路法》、《烟草专卖法》等四部法律中有关“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予以删除。
“投机倒把”作为国家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的一个专用名词,其实早在去年1月国务院宣布废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后就已名存实亡,而“投机倒把罪”则在更早的1997年从刑法中隐退。此次修法拟从相关法律中删除“投机倒把”,可以理解为这个带有鲜明时代烙印的名词将彻底从我国法律文本和官方语境中消失。
一个曾经被人们广泛使用的名词即将成为历史,而见证它兴亡的,则是一个国家经济生活30年的沧桑巨变。
“投机倒把”这个语含贬义的词儿据考证出自当代作家浩然发表于上个世纪60年代的长篇小说《艳阳天》,而它频繁出现在国人的生活中,大约是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初期,也就是所谓“摸着石头过河”的年代。
1979年我上小学四年级,我大表哥高中毕业后成为待业青年,在家里闲不住,便伙同几个“无业游民”去农村收鸡蛋,然后拿到城里悄悄地卖给市民。当时鸡蛋是一种紧俏物资,在菜市场是买不到的,市民想吃鸡蛋只能去粮店买,按规定农民家的鸡蛋只能由供销社统一收购。大表哥靠“倒鸡蛋”一个月能挣50多块钱,而我母亲对此很不屑:“投机倒把,没什么了不起的!”当时她在纱厂上班,月工资才20多元,我们家一个月也吃不上几回鸡蛋。
那个年代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还在“国营”的严密掌控之下,人们赖以生存的绝大多数物资,其来源、流通渠道、价格都必须服从于“计划”,而在民间,以“个体户”为标志的私营经济已是暗流汹涌,于是各种“投机倒把”的行为出现了。如果某个公民胆敢私自将“计划内”的物资从甲地“倒腾”到乙地,利用时间和空间的转换赚取差价,那就是扰乱市场秩序,一旦被拿获,极有可能遭到没收“赃物”、罚款和拘留,“情节严重”的甚至会有牢狱之灾——1982年四川万县一个姓李的农民从湖北恩施扛回几袋黄连在当地兜售,被搞突击检查的市管会人员抓了个正着,药材被当场收缴,这名小贩被以“投机倒把罪”判刑15年。
在过去的近30年间,“投机倒把”一直是个灰色地带,合法、非法的市场行为杂糅其间。由于市场经济体系尚未发育成熟、法规制度不健全、各地政府及官员对相关政策理解有差别等种种原因,“投机倒把”一度成为一个“筐”,许多在今天看起来不一定属于违法的经济活动都可以往里面装,而一旦行政机关认定某种行为属于“投机倒把”,就有权采取扣留、检查、罚款等强制措施,很容易产生违法行政,侵犯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投机倒把罪”退出刑法条文,到《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被废止,再到如今从相关法律条文中删除“投机倒把”,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也是司法文明和社会进步的标志。我们不必担心那些非法的“投机倒把”行为会因此而逃脱应得的惩处,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严阵以待,而那些擅于捕捉市场机遇又能依法诚信经商的人们,从此不必被“投机倒把”这个浊清难辨的名词所束缚,可以在致富的道路上纵马驰骋了。
“投机倒把”就要“走”了,我们以后也许还会想起它,说到它,以一种别样的心情——我们会因为这个不怎么好听的词儿而回望一个风生水起的改革年代,一个民族的创富梦想,并因此激发出面向新生活的无限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