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公正胜于杀一儆百
(2009-07-22 01: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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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时评 |
杭州富家子弟飙车案前天一审宣判,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3年。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原被告双方都不满意,被告人胡斌的母亲称“不公平”,原告谭卓的父亲则表示“很愤怒”。
我很能理解被告方所称“不公平”,案发后原被告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胡斌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30100元,这个数字远远超出了一般交通事故中“一条命值20万元”的常识,赔了这么多钱还要坐3年牢,在因交通事故所引发的人命官司中的确不多见。我也很理解原告方的“很愤怒”,对于被害人谭卓的父亲而言,儿子年纪轻轻就一命归天,这种丧子之痛是无论多少钱都难以弥合的,其对于“凶手”的愤恨完全有可能达到“不共戴天”的地步。
所以,站在原被告双方各自不同的立场,“不公平”和“很愤怒”都很正常。不少网友认为“交通肇事”的罪名和3年的刑期太轻了,有网友说:“杀一个人才坐3年牢,有钱没钱就是不一样。”这其中显然掺杂着一些非理性的情绪化因素,而法官断案只能依据业已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条文。所谓“杀一个人才坐3年牢”其实是不存在的——无论胡斌在闹市飙车显得气焰是多么嚣张,也无论他事发后一度表现得多么漫不经心,说他“杀人”还是言过其实了。在此案的定罪量刑方面,我基本认同一审后新闻发布会上主审法官的解释——被告的行为不是出于主观故意,因此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胡斌还不至于丧心病狂到故意开车撞死人的地步,因此判他“交通肇事”大致合理。
这个案子从一开始起就被公共舆论定性为“阔少飙车”,道德审判的味道很浓重,很多人希望法院能重判胡斌,就如同很多人希望法院能“放过”邓玉娇,其背后则是人们对贫富不均以及某些富人为富不仁的社会现实的强烈不满。但有钱不是罪,所谓“气焰嚣张”也只是道德有亏,胡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只能依据他的违法事实来认定。就法律审判而言,公平公正的价值远大于杀一儆百,不因贫富贵贱有别而厚此薄彼,唯此才能最大限度地将每个公民平等地置于法律的羽翼之下。
相比这个3年刑期的一审判决结果以及113万余元的“天价”赔偿,我认为这一事件透露出来的若干信息更值得关注和反思,比如网络新词“欺实马”所代表的警方公信力问题,以“阔少”胡斌为代表的富二代骄奢淫逸问题,等等。
当然,这并不是说一审判决就毫无瑕疵。法官认定胡斌没有主观故意,其依据是胡斌“过于自信”,相信凭自己的驾驶技术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这里的自由裁量空间太大,也说明相关法律条文还失之严谨,容易给当事人留下规避法律惩处的借口。不少西方国家将酒后驾车、超速行驶致他人死亡列为一级谋杀罪,并不给肇事者分辩有无主观故意的机会,因为他们认为作为取得驾照的成年人应该知道这些行为有可能威胁到他人的生命安全,“应该知道”却依旧我行我素就是“故意”。而在我们这里,很多司机都认为撞死了人不过就是赔几个钱了事,只要“不差钱”,开起车来就可以肆无忌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