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合法伤害”成为官场潜规则
(2009-07-07 01: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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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规则权力寻租繁峙县反贪局劫官济贫杂谈 |
分类: 时评 |
《中国青年报》昨日报道说,山西省繁峙县最近倒了一个贪官——该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穆新成在反贪局长任上利用职务便利敛财过亿元,近日被纪检部门实施“双规”。
这条新闻的看点有两个,一是反贪局长因贪腐而沦为阶下囚;二是穆新成被“双规”后,繁峙县民间对他评价不差,甚至有人公然声称他是个“劫官济贫的侠客”,比那些腐败却不为民做事的官员不知要强多少倍,以至于记者感叹“这个案子采访到最后,已经越来越成为一个黑色幽默”。
一个巨贪赢得如此口碑,显然超出了人们的日常经验,但在繁峙,穆新成的确是许多百姓心目中的“好官”——这位老兄并无欺压良善之行径,相反,他热心公益,做过不少扶危济困、修庙种树的善举。至于穆新成几近疯狂的敛财行为,在当地人眼中也不是什么大奸大恶:“敲诈当官的,得来钱一部分给穷人,一部分给自己,有什么不好?”就连穆新成自己也并不认为自己的钱来路不正:“一,我不花公家的一分钱;二,我不花案子上的一分钱。我的钱都是朋友给的。”
问题是,“朋友”为什么要心甘情愿地给穆新成那么多钱?从新闻报道中得知,穆新成的“朋友”有两种,一是官员,二是矿主,这些人给穆新成送钱的原因是“大家都有摆不上桌面的事,大家都不干净”。也就是说,穆新成的亿元资产来自于“黑白两道通吃”。中国民间有句老话叫做“身怀利器,杀心自起”,穆新成的“利器”就是他身为反贪局长所拥有的权力,这种权力对某些人有巨大的震慑力,从而成为他的敛财工具。这显然是一种赤裸裸的权力寻租行为。
权力寻租,尤其是官僚系统内部的权力寻租,是古已有之的一种官场潜规则。明代张居正在其《张太岳集》中讲了一个故事:军队将校报军功时都要贿赂兵部的一个小吏,因为这名小吏负责向上司报送文书,只消在报告的关键处更改一字,就直接关系到军官们的升迁罢黜。久而久之,给这名小吏送钱便成为所有军官奉行的一条不成文的规矩。张居正总结说:人们怕这小吏,一定要贿赂他,并不是指望从他手里捞点好处,而是怕他祸害自己。
学者吴思在《潜规则》一书中将这种官僚系统内部的权力寻租称为“合法伤害”——“合法地祸害别人的能力,乃是官吏们的看家本领,这是一门真正的艺术,种种资源和财富正要据此分肥并重新调整。”吴思据此认为,中国社会在正式规定的各种制度之外,在种种明文规定的背后,实际存在着一个不成文的又获得广泛认可的规矩,一种可以称为内部章程的东西,恰恰是这种东西支配着现实生活的运行。
从穆新成身上我们可以看到,“合法伤害”这种官场潜规则在山西繁峙县仍然有着牢固的生存土壤,不仅为相当一部分官员所自觉奉行,百姓也对此给予了相当程度的默认,只要行使“合法伤害权”的官员没有突破潜规则的底线,他就是一个“好官”。从另一个侧面可以印证潜规则强悍的是,穆新成的落马并不是因为他的疯狂敛财行径激起了民愤,而是他利用反贪局的特殊职能,查过几个“同样了不起的人物”,“得罪了硬茬”。显然,穆新成在运用“合法伤害权”方面并未做到游刃有余,他可能在无意中“坏了规矩”,结果自己也成为潜规则的刀下之鬼。
“合法伤害”从表象上看只是官员内部的一种利益博弈,这种行为虽然没有直接贪纳税人的钱,但其对社会所造成的巨大而隐性的危害,远不是修几座庙、种几棵树就可以功过相抵的,因为它会一点点蚕食公平与正义,进而使整个社会变成一个是非莫辨的酱缸。如何根除这种潜规则?吴思先生开出的药方是唯有不断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舍此别无他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