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幸福感”也是可以杀人的
(2009-05-07 01: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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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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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的低保户朱先生因病住院,其所在社区领导前来看望,一番嘘寒问暖之后,领导赠送了一笔慰问金给他,还承诺帮助报销部分医疗费用。朱先生听后非常激动,领导离开病房不到十分钟,朱先生因血压升高导致主动脉破裂而死亡。(《重庆晚报》5月5日)
我相信贫病交加的朱先生一定是眼含热泪离开这个人世的,在临死前的一刻,他的心中一定充满了对领导、对政府的感激之情,并升腾起了战胜疾病生活下去的坚定信心,因为他最担心的医疗费用终于有着落了。只是幸福来得如此突然,对“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完全没有心理准备的朱先生被打了个猝不及防,用网友的话说,就是“什么叫高兴死了?这就是高兴死了”。
乐极生悲的事情并不鲜见,比如我们经常听说有人因为买彩票中了大奖过度激动而猝死。从某种意义上说,朱先生猝死前也是“中了大奖”,因为他无论如何也想不到“报销医疗费用”这样天大的好事竟然会降临到自己的头上,这样的“幸福感”如彩票中奖般太过稀缺,以至于产生了强大的杀伤力。
这真是一个叫人欲哭无泪的故事,而且这种“幸福死”的故事不是第一次发生了——2007年3月,广州市的苏先生在失业多年后突然获得一份工作,上班第一天因为太过兴奋,导致心血管疾病突发而身亡。 这就是中国现阶段底层民众的生存现状——他们的承受力是如此顽强,可以任劳任怨地从事任何艰苦的工作,也可以忍受因为无钱看病所带来的病痛折磨;同时,他们的生命力又是如此脆弱,居然承受不起一份工作、一笔医疗费用所带来的“幸福感”。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依我理解,在一个成熟的现代社会,“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这20个字应是每个人应有的基本权利,而在中国现阶段,它们只是部分人的专利,就比如报销医疗费用,对于朱先生这样的低保户而言,就难以通过制度救济的渠道获得,只能寄希望于领导的恩赐。
穷人难道天生就该失业、就该看不起病吗?当然不是。你可以说穷人看不起病是因为他穷,但穷人为什么穷?著名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在这个问题上有着深刻而独到的剖析,他认为穷人之所以贫穷,是因为他们的权利被剥夺了,比如受教育的权利、就业的权利、免于疾病困扰的权利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说,朱先生和苏先生并非死于“乐极生悲”,而是死于制度不公平所导致的权利贫困。
朱先生因“幸福过度”而死亡后,他的家人将医院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医院在已发现朱先生患有高血压的情况下,没有告知朱某应控制情绪,因此判决医院赔偿9万余元。这一判决结果颇堪玩味——医院因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而承担了责任,谁又该为朱先生因“幸福过度”所导致的情绪失控承担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