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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纳税人遭遇“不宜公开”的冷脸

(2009-02-11 01:07:01)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评

    今年1月7日,上海律师严义明分别向国家财政部和发改委提交了信息公开的申请,其内容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和决算的信息公开,以及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进展情况的公开。1月21日,财政部作出了书面回复,称“不宜公开”;而对于公开4万亿元投资详情,发改委至今没有回复。(《21世纪经济报道》2月10日)
  4万亿元的蛋糕如何切分,一直是公众非常关心的问题。严义明律师以公民身份到国家发改委“跑部”的故事在坊间流传已有时日,今天终于见到了下文。这样的结局并不让人感到意外,此前有沈阳市民要求当地政府公开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等财务账目,同样是热脸贴了冷屁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已有大半年,从现在的情形看,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执行起来都不怎么痛快。
  无论是中央预算、决算,还是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每一分钱都来自于纳税人。我们经常被告知“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很少去想作为一个纳税人有什么权利。这也难怪,国人交了几千年的税,直到近代才明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个最基本的道理。在这方面西方人比我们觉悟得早,认识也更深刻——早在13世纪,英国人就喊出了一个对后世影响深远的口号:“无代表,不纳税!”这句话的含义是:如果我向政府交了钱,那我就一定要参与对这笔钱的管理,知道这些钱的去向,确保它不被滥用。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公民对公共财政的使用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这些权利不是一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就可以涵盖的。
  中央财政预算、决算自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所列举的“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这些不能公开的范畴,之所以“不宜公开”,财政部给出的解释是“需经全国人大的审查和批准,在批准前不宜对外公开”。“批准后公开”固然可以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但剥夺了纳税人的参与权。
  不要说普通公民,即便是人大代表,如果没有会前的预算公开,其参与程度也相当有限。正如严义明律师所指出的,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报告仅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提交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根本没有时间翻看厚达上百页的财政预算报告,更谈不上研究讨论。因此他认为财政部应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两周,以详细列表的方式,公布2008年度财政收入、支出和2009年度财政收入、支出预算,这样有助于全国人大代表有充足时间阅读、讨论、分析相关报告,有针对性地咨询专业财务人士,以便更好地提出意见建议。
  财政部的“不宜公开”,发改委的置若罔闻,其所伤害的不单单是严义明律师个人的一腔热情,而是所有纳税人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热情。日前晚报发表评论文章《做积极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号召人们关心国家大事,不要远离政治,可如果一再遭遇政府部门的冷脸,人们也只能徒唤奈何:我本将心托明月,谁知明月照沟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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