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宅商用:两害相权取其轻
(2008-06-24 01: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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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时评 |
张爱玲说人生有三恨:一恨海棠无香,二恨鲥鱼多刺,三恨《红楼梦》未完。张爱玲可能是因为看不到《红楼梦》原著的全本,所以深感遗憾。而笔者以为,她的“三恨”寓意极为深刻——生活中总是有些事情难以两全其美,以至于经常让我们的内心陷入矛盾。
“民宅商用”就是这样一个让我们爱恨交织的词汇。民宅商用的好处多多,从宏观层面而言,它可以为地方经济注入活力,为政府增加税收;从民生视角看,它可以降低创业成本,方便社区居民的生活,甚至有利于解决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而它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最大的害处就是扰民,一不小心就会搅得左邻右舍不得安宁,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不和谐因素。
关于民宅商用的争议由来已久,从政府到民间再到专家学者,对此莫衷一是,因而在全国许多城市,对民宅商用时而禁止,时而鼓励。昆明市政府于今年5月5日下发的《进一步开放服务业市场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规定:“放宽服务业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有关规定,满足消防、治安、安全、环保的情况下,允许以家庭住所作为经营场所。”从字面上看,我理解该规定对民宅商用的态度是倾向于鼓励,其出发点也是良好的。
不能说该规定是对《物权法》的僭越,因为《物权法》并未绝对禁止民宅商用。但对照《物权法》的有关条款,又不能不说这一规定存在严重的瑕疵。《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显然,昆明市的规定遗漏了民宅商用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如果“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不同意,即使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没有禁止,也不能将住宅改作商用。
而这并非问题的关键。即便昆明市的规定中加上了“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一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会遇到难题,因为何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物权法》并未作明确的界定,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很可能不止一个,是需经他们全部同意,还是大部分同意?以笔者所住小区为例,因建成时间不长,目前尚无一家餐饮店。如果有业主想利用自家住宅在一楼开一间餐饮店,二楼和三楼的住户可能因为忍受不了油烟味表示反对,而笔者住在七楼,几乎不会受到影响。至于同一小区的其他居民楼的住户,这间餐饮店的存在对他们而言就更是利大于弊。如果经小区全体业主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这间餐饮店很可能就顺利开张了。但这样一来,又容易形成多数人暴力对少数人合法权益的伤害。
这真是两难。看来,法律也不能解决生活中的所有问题。
民宅商用说到底是一个利益调整问题,禁与不禁都会伤害到一部分人的利益。这就涉及到一个法律原则——两害相权取其轻。住宅首先是用来保障人们居住的,当我们购买了一套住宅,也就相应地拥有了与这套住宅相关的居住权,以及附着于居住权之上的相邻权、宁静权等种种权利,这些权利因为“生存”的需要神圣不可侵犯。至于将住宅用作经营场所,它属于“发展”的范畴,从保障基本人权的角度而言,其价值和重要性显然是低于前者的。所以,如果民宅商用侵犯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生存空间,哪怕这样的受害者只有一个,它的合法性就值得怀疑。
因此,笔者认为,在民宅商用这个问题上,“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是一个刚性原则,而且应该刚性到“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全体同意”。民宅商用虽不违法,但从目前看绝对是弊大于利,应在《物权法》及相关法律原则的指导下严格限制、严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