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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尊重死刑犯的最后一个人性愿望

(2008-01-25 00:53:37)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评
  山东省苍山县一对相爱并同居的青年男女因组织并参与多起暴力抢劫案件,并以极其残忍的手段致2人死亡,被临沂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继而又被山东省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此案正在死刑二审复核中。这对已经对生存不抱任何希望的末路情侣近日在被羁押的看守所里向检察官提出了一个惊人的请求——在被执行死刑前,批准他们领取婚姻登记证书,并举行婚礼(《法制日报》1月24日)。
  报道中说,这一要求让当地的司法人员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难题。
  在如山的铁证面前,这对青年男女罪无可恕,如果没有什么意外的话,他们的最终命运就是双双走上刑场,为自己所犯下的罪孽付出应有的代价。司法人员的困惑,在于是否可以批准两名死刑犯的结婚请求。
  首先申明笔者的观点:结婚权作为天赋人权,并不因被判处死刑而被剥夺。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之前仍然享有生命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和婚姻权,他们依法被剥夺的政治权利不包括领取结婚证的权利。换言之,司法人员完全可以而且应该答应他们的请求,并且帮助他们实现生命中的最后一个愿望。
  死刑犯情侣提出结婚请求,虽出乎意料之外,却在情理之中,这个情理,就是人性。在这个极端的个案中,我们再一次看到了人性的复杂与善恶的变幻莫测。古人云:“人之将死,其言也善。”笔者不揣冒昧,愿意猜测一下这对情侣提出结婚要求的心理动因:他们自知罪孽深重,已经不可能获得法律和社会的宽恕,然而就此死去,留给世人的唯有耻辱的记忆。如果说他们的生命还有什么闪光点,那就是彼此曾经真心相爱,如果在临死他们的爱情可以获得社会的认可,能够带着这仅有的一点尊严离开人世,则死而瞑目。
  真心相爱虽然不能作为宽恕这对死刑犯情侣的理由,但在他们罪恶的生命即将走向终点的时刻,从灵魂深处透露出的最后一抹人性亮色,却值得人们尊重——纵有千罪万罪,真爱无罪。1000多年前,唐玄宗的“三千宠爱在一身”和杨贵妃的“姊妹弟兄皆列土”导致了唐王朝由盛转衰的安史之乱,然而白居易的《长恨歌》在对此二位进行无情批判的同时,对他们缠绵悱恻的爱情悲剧寄寓了深切的同情,《长恨歌》也因此成为古诗中少有的散发出人道光辉的作品。
  批准重刑犯结婚并非没有先例。2004年6月,杭州一名因诈骗687万元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罪犯获得司法部特批,暂离监狱与女友完婚;2005年7月,美国加州一名杀人犯被宣布面临死刑或终身监禁,他向法庭提出请求,希望允许他与女友结婚。几分钟之后,主审法官在法庭上为他们举行了婚礼。
  让死刑犯结婚,不仅是对他们生命中最后一个合乎人性的愿望的尊重,也是法律旨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这一终极意义的体现;更重要的意义还在于,此举可以昭示我们生活在一个充分尊重人权的文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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