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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时评 |
最近,关于慈善的话题,强烈刺激着舆论味蕾,在社会各界掀起的评论狂潮,可谓遮天蔽日。从湖北襄樊5名贫困大学生被取消受助资格,到河南濮阳要求受捐助学子签署“道德协议”回报社会,再到青岛慈善人士王明殿今年以来遭138人上门索捐、影星温兆伦资助患白血病女孩因捐款不多被指责“太小气”……在四下飞溅的唾沫中,捐助人被指“假仁假义”,受助人被指“不知感恩”,慈善行为本身也因被贴上层层道德标签而变得不堪重负。
假如我是温兆伦,一定会后悔第一个向捐款箱里投进红包——没有多少人去探寻明星这一行为本身具有的社会号召力,更多的人关注的只是这个红包的厚度,并以此作为评价这个明星道德高下的标尺。在这样的目光注视下,温兆伦变成了寓言中的父子,牵驴也不是,骑驴也不是——捐少了是小气,捐多了有可能被认为是借机炒作。
假如我是一名因“不知感恩”而被取消受助资格的贫困学子,一定会后悔当初不该受“嗟来之食”——贫穷就已经够倒霉了,还要背上沉重的道德负荷。可贫穷也有受教育的权利,这种权利当下还需要通过社会的慈善行动来帮助解决,贫困学子同样陷入“牵驴”、“骑驴”的困境——要么戴上道德枷锁,成为道德的奴隶;要么在背负道德骂名之后,被打回贫困的深渊。
上述两个“假如”,想来并非慈善的应有之义。尽管慈善与“扶危济困”、“知恩图报”等传统道德观念密切相关,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慈善其实也是一种社会契约精神的体现方式。捐助的目的,无非是为了帮助受助人完成自身经济条件无法完成的事情,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形成了实质上的契约关系,而这样的契约,与道德并无多大干系,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调节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
用契约的强制力来取代道德的软约束力,并不违背慈善要旨。慈善事业发达的美国早就意识到,道德说教及税收优惠等“胡萝卜”并不足以规范和引导富人的慈善行为,还需施以“大棒”,比如开征巨富税、遗产税等。这是国家基于慈善事业与富人之间形成的契约,有了这样的契约,慈善家不再具有天然的道德优势,受助者也不必终日生活在道德枷锁的阴影之下。
有好消息说,《慈善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立法计划。包括善款使用方法、使用范畴、捐助人和受捐助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都将通过法律条文或者双方的约定固定下来。我们相信,有了更加完善的制度性保障,慈善事业不至于湮没在道德的口水之中,甚至出现“父子抬驴”的荒诞景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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