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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于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虽未明文规定收取开瓶费事宜,但从其“须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销售的食品应当明码标价,并严格按照标价执行,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等条文中可以推理认为,《规范》支持“明示收费”,即开瓶费、包间费、最低消费限制等项目的服务及收费,必须公开透明、你情我愿。
从消费者是否可以自带酒水,到餐饮企业能否收取开瓶费,一段时间以来闹得沸沸扬扬,甚而因为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的介入,这个小小的“酒瓶盖儿”所引发的争论,已由消费者与商家的经济利益之争,演变为是正当行使经营权,还是侵犯公平交易权等法律争执。
商务部新出台的这个《规范》,可以理解为对“开瓶费”的态度是:可以收取,但须明示。新规出台后各方反应不一,餐饮行业几乎一致认为此举意味着“开瓶费合法化”,而部分消费则质疑:即便明示,也未必意味着合法。
依笔者之见,收取开瓶费不存在合不合法的问题。其一,法无禁止,意即收取开瓶费并不违法;其二,消费者自带酒水进入餐厅,虽然酒水并非餐厅提供,但在享用酒水的过程中,即便酒瓶盖儿并非餐厅员工开启,但餐厅毕竟提供了场地、餐具清洁等在内的一些服务,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在情在理。
开瓶费之争的问题实质其实并不在于那个小小的“酒瓶盖儿”,追根溯源,其肇始于消费者深恶痛绝的霸王条款——“谢绝自带酒水”,当此种蛮横行为在各地逐渐销声匿迹之后,一些餐饮商家为继续维持其酒水暴利,遂向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高额开瓶费,只是高得有些离谱,动辄上百元甚至更高,很多时候没有事先声明——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其收费价格与其所提供的服务不对等,而且没有尽到事先告知的义务。从诸多开瓶费纠纷闹上法庭的案例可以看出,商家败诉的原因多半在于没有“明示”。
新规要求商家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必须“明示”,但此举并不意味着商家可以举着“合法”、“明示”的大旗大肆收取开瓶费,收费是否合理还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对消费者而言,也需理性认识到开瓶费是一个服务项目,商家可以免费,也可以适当收费,我们可以接受,也可以选择不接受。在公平的市场交易环境中,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分割必须保持一个平衡状态,任何一方如果只顾及自身利益,而不考虑对方利益,就难以维持长久的交易。而现实是,餐厅需要消费者,消费者也需要餐厅。
可能有人会担心新规的出台将因其对开瓶费的“默认”而导致开瓶费“遍地开花”,甚至成为行规。笔者认为这种担心大可不必。首先,《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只是一部行业规定,不能超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存在,如果因开瓶费而引发纠纷,该规定并不具备最终的法律效力;其次,新规并未要求一定要收取开瓶费;再次,市场将对这种行为作出调节,在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餐饮行业,如果一种契约行为最终被证明不符合市场规律,自然会被淘汰。消费者永远有用脚投票的权利,而任何一个想赚钱的商家都不会无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诉求。
有争执不是坏事,在一次次的争执中,我们学会了如何更加理性地面对和处理纠纷、矛盾,我们的社会也一步步向着公平、和谐的目标靠近。
从消费者是否可以自带酒水,到餐饮企业能否收取开瓶费,一段时间以来闹得沸沸扬扬,甚而因为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的介入,这个小小的“酒瓶盖儿”所引发的争论,已由消费者与商家的经济利益之争,演变为是正当行使经营权,还是侵犯公平交易权等法律争执。
商务部新出台的这个《规范》,可以理解为对“开瓶费”的态度是:可以收取,但须明示。新规出台后各方反应不一,餐饮行业几乎一致认为此举意味着“开瓶费合法化”,而部分消费则质疑:即便明示,也未必意味着合法。
依笔者之见,收取开瓶费不存在合不合法的问题。其一,法无禁止,意即收取开瓶费并不违法;其二,消费者自带酒水进入餐厅,虽然酒水并非餐厅提供,但在享用酒水的过程中,即便酒瓶盖儿并非餐厅员工开启,但餐厅毕竟提供了场地、餐具清洁等在内的一些服务,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在情在理。
开瓶费之争的问题实质其实并不在于那个小小的“酒瓶盖儿”,追根溯源,其肇始于消费者深恶痛绝的霸王条款——“谢绝自带酒水”,当此种蛮横行为在各地逐渐销声匿迹之后,一些餐饮商家为继续维持其酒水暴利,遂向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高额开瓶费,只是高得有些离谱,动辄上百元甚至更高,很多时候没有事先声明——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其收费价格与其所提供的服务不对等,而且没有尽到事先告知的义务。从诸多开瓶费纠纷闹上法庭的案例可以看出,商家败诉的原因多半在于没有“明示”。
新规要求商家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必须“明示”,但此举并不意味着商家可以举着“合法”、“明示”的大旗大肆收取开瓶费,收费是否合理还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对消费者而言,也需理性认识到开瓶费是一个服务项目,商家可以免费,也可以适当收费,我们可以接受,也可以选择不接受。在公平的市场交易环境中,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分割必须保持一个平衡状态,任何一方如果只顾及自身利益,而不考虑对方利益,就难以维持长久的交易。而现实是,餐厅需要消费者,消费者也需要餐厅。
可能有人会担心新规的出台将因其对开瓶费的“默认”而导致开瓶费“遍地开花”,甚至成为行规。笔者认为这种担心大可不必。首先,《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只是一部行业规定,不能超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存在,如果因开瓶费而引发纠纷,该规定并不具备最终的法律效力;其次,新规并未要求一定要收取开瓶费;再次,市场将对这种行为作出调节,在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餐饮行业,如果一种契约行为最终被证明不符合市场规律,自然会被淘汰。消费者永远有用脚投票的权利,而任何一个想赚钱的商家都不会无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诉求。
有争执不是坏事,在一次次的争执中,我们学会了如何更加理性地面对和处理纠纷、矛盾,我们的社会也一步步向着公平、和谐的目标靠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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