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省民政厅、公安厅、司法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解决我省公民事实收养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解决事实收养问题的具体办法——视不同情况,由收养人补办相应手续后,可到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申请落户。
收养本是古已有之的一种正常的人际行为,大致可以理解为在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建立亲情关系。而在当代中国的现实语境下,这一行为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弃婴和“黑户”——前者是个社会问题,后者则是个法律和制度问题。国人素来有怜贫惜弱的传统美德,然而由于法制观念淡薄等种种原因,诸多本是善行的民间收养行为,在现行法律法规之下,使弃婴成为了“黑户”。
“黑户”是一个与文明社会和现代法治格格不入的词汇。在一个存在户籍栅栏的社会中,一纸户口便成为公民获得平等生存发展权的“通行证”,对于没有户口的“黑户”而言,其失去的不仅仅是一个公民的身份,更包括添加在户口之上的种种权利——诸如教育、就业、医疗等等。我有一位姑妈,16年前收养了一名弃婴,因为没有合法手续至今没能报上户口。我这位正在读高一的小表弟每年要比其他孩子多交3000元借读费,现在姑妈最担心的是两年后他怎么上大学——一个没有户籍的孩子,可能连报考大学的资格都没有。
不可否认,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制定和长期存在有太多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国情,但几乎所有的现实考虑都无法面对“人人生而平等”的法理拷问。一个人不管以一种什么样的方式来到这个世界上,他都应获得生存和公平发展的权利,这理应成为人类社会一切法则中最高的法则。面对那些为善者所收养却没有公民身份的弃婴,面对那些为弃婴户口跑断了腿、流尽了泪的“母亲”,如果说执法者限于法律或政策困境而无法为其网开一面的话,那么我们就很有必要追问这些法律或政策的正当性。
弃婴现象是一种基于人性的社会创伤,让弃婴重归社会,不单是收养者的愿望,更是整个社会的责任。一个没有户口的孩子在难以获得平等成长和竞争的生存环境中,又如何重归社会?因此,假如我们还不能立即剔除挂靠在户籍上的种种附加利益,还不能在短期内让公民自由迁徙于自己的祖国,那么给弃婴一个户口,还他们一个公民的身份,让他们获得与他人平等的生存发展的权利,不失为有破冰意义的善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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