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厅长夜礼斌11日做客晚报《时政会客厅》和云南日报网,谈及若干与“社区”有关的问题,其中特别提到,要让居民群众在基层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事务中当家作主——即“社区自治”。因笔者近日购得高新区住房一套,正参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筹建工作,对这个话题颇有兴趣。
自1887年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提出“社区”一词以来,几经各国学者转译,其本意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关社区的定义已达150余种,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尽管社区的概念众说纷纭,但社区的几个要素已在学术界形成共识,即一定数量的人口、一定的地域范围、合理的区位结构、共同的生活方式、独特的社区文化、相同的社区意识。从“社会自治”这个命题出发,我们可以将社区狭义地理解为一群人共同居住的某一个特定区域,它可能是一个居民住宅小区,也可能由若干个相邻的住宅小区共同组成。
正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区自治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社区居民对社区拥有所有权。这个问题在中国住房制度改革之后已经得到大面积解决——以单位分配为主导的住房制度解体后,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拥有了在法律意义上属于自己的住房。人们不仅有选择和购买房产的自由,还有选择社区的自由,在这两个选择的基础上,必然产生一个更重要的选择,即选择如何管理自己的房产、由什么人来管理由诸多私有房产集结而成的社区。
正所谓“自家的事儿自家管”,“社区自治”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一般情理上,都不存在任何问题,但在现实中,我们却经常看到这样的状况:由社区居民民主投票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本应是代表业主行使社区管理职能的最高权力机构,但业主委员会必须置于居民委员会这个半官方机构的领导之下,而作为业主“公仆”的物业管理机构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使着社区的实际管理权,其结果是,社区的管理变成“官”、“商”、“民”三管齐下,相互之间责、权、利不清,甚至纠纷不断。
依笔者之见,在社区建设之初,“官”、“商”界入甚至主导社区管理有其合理性甚至必然性,其关键在于社区的主人——业主或居民,在政治及经济上尚且缺乏管理社区的自觉性,并未彻底完成从“单位人”到“社会人”的角色转换。换言之,社区居民的主人翁意识还不强,一些拥有了自己住房的业主,潜意识里还存在最好吃喝拉撒生老病死都有人管、不用自己操心的想法,而且也不想去管别家的“闲事”。如果一个社区的居民普遍存在这样的想法,社区自治就难以真正实现。
一个社区就是一个小社会,社区居民的自治意识是公民意识的一个缩影。著名学者李慎之曾痛切地感到我国民众公民意识之缺乏,他说过这样一句话:“千差距,万差距,缺乏公民意识,是中国与先进国家最大的差距。”何为公民意识?就是将自己和他人视为拥有自由权利的人,有尊严,有价值,并且能够勇于维护自己和他人的自由权利、尊严和价值,这种意识还包含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
从长远看,社区由“官”、“商”、“民”齐抓共管只能是一种暂时的状态,如何尽快过渡到真正的社区自治,还有赖于社区中每一个居民公民意识的觉醒。希望这不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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