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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逼良为娼”可以休矣

(2007-06-05 01:32:38)
分类: 时评

  日前与几位朋友小聚,席间一位年轻的女性顾盼生姿,且伶牙俐齿,极善与人交流。及至问到她的职业,方知其原在某旅行社做导游,近日辞职帮人卖电脑,尚无固定工作。又问她为什么辞职,该女士回答:“又想多赚钱又不想心太黑,只好不干了。”
  想多赚钱就得心狠手辣——该女士的回答一针见血地说明了当前导游职业的普遍生存现状。众所周知,导游的“心黑”缘于吃回扣,而回扣的来源主要是旅行团游山玩水过程中的所谓自费项目和定点购物,参团的游客因此而上当受骗、花出大把冤枉钱的事件不胜枚举。
  导游为何热衷于吃回扣?皆因其带团前需向旅行社上交数目不菲的“人头费”——听起来有点血淋淋的,颇似林冲上梁山落草时要交的“投名状”——所谓“人头费”,是指旅行社把一个旅游团交给导游去带时,不但不给导游发工资、奖金,还要求该导游要按照这个团的人数上交若干人民币给旅行社。目前我国“人头费”的“行情”,大体上在10-50元/人之间。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导游在带团过程中,不能通过定点购物等有可能损害游客的行为拿到足够的回扣,不要说挣口粮,弄不好饭碗也会砸掉。
  这显然是一种极为典型的“逼良为娼”的行为。“人头费”问题反映了我国旅游业中导游人员与旅行社的一种畸形关系,且与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相左,其作为业内潜规则盛行,害莫大焉。今年4月1日发生在丽江的导游砍人事件,我们就不难从中看到“人头费”的鬼影——全陪与地陪因旅游线路而引发争议,最终导致全陪精神失控,行凶伤人,而民间对此的说法是“分赃不均”。所谓“线路”问题,自然事关自费项目及购物点,而“分赃”一说,更是直接涉及导游回扣及回扣背后的“人头费”。
  “人头费”的产生,充分暴露了我国旅游行业长期存在的由于粗放式经营而导致的恶性竞争。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当前国内不少旅行社为吸引游客参团竞相降价,出现了不少“零团费”甚至“负团费”的团队,也就是说,游客缴纳的团费在很多时候低于其旅行成本。但这样的低价竟争并没有给游客带来真正的实惠,世界上没有不想赚钱的商家,旅行社为了赢利和转嫁风险,只好降低服务质量,并以“人头费”压迫导游,导游则以带游客购物吃回扣等形式变相从游客口袋里掏钱以弥补“人头费”的损失。就在这样的恶性循环中,游客利益被损害,导游则变成了心狠手辣的“黑心人”,旅行社的信誉江河日下,而最终损害的,则是整个旅游业的长远发展。  
  昨日国家旅游局召开全国旅游市场整顿规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我省旅游局为落实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相关规定,其中就包括禁止旅行社向导游收取“人头费”,对导游人员实行以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奖金三部分组成的薪酬制度等,这些积极的举措无疑有助于治理旅游行业愈演愈烈的“人头费”、导游吃回扣等诸多怪象,落实到位还需相关主管部门及劳动部门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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