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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征农民土地与《物权法》精神背道而驰

(2007-03-20 23:48:19)
分类: 时评

    据史书记载,浙江省奉化市长汀村是布袋和尚(五代的一位高僧,传说是弥勒佛的化身)的诞生地,在“包容和谐”的弥勒精神的影响下,这里的村民原本并不争讼好胜,可从2004年2月开始,长汀村村民连续打了十几起民告官的官司,奉化市人民政府、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奉化市公安局相继被村民告上了法庭,最后浙江省人民政府也没能幸免成了被告。
  事件的起因是始于2003年12月的一个“撤村建居”计划,在该计划中,长汀村2760亩的集体土地将全部被收归国有。官司先后打到了奉化市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4月14日,浙江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浙江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当年年底,浙江省政府作出行政复议,撤销了征地批复。至此,长达两年多时间的连环诉讼以村民的胜利而告终(《法制日报》3月20日)。
  近年来地方政府强行征用农民土地从而引起纠纷的事件屡有发生,民告官也不鲜见,但村民告赢了省政府,这样的案例在全国范围内尚属罕见。此案留给人们的启示至少有三点:第一,村民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权,而不是聚众滋事,说明国民的合法维权意识已经有了空前提高;第二,政府没有运用行政手段干预法院办案,这有利于司法机关作出公正的判决;而最重要的一点是,长汀村2760亩土地作为该村村民集体所有的财富,得到了法律的尊重和保护。这恰恰体现了日前正式颁布、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生效的《物权法》的核心精神。
  在村民胜诉的诸多理由中,最重要的一条是,长汀村“撤村建居”没有经过村民集体讨论同意。《物权法》明文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可以想见,如果《物权法》早一些出台,仅凭这一条,村民们就不会经历如此漫长的诉讼历程。
  王小波在其杂文《关于崇高》中说到他上个世纪70年代当知青的一段经历:河里发大水,冲走了一根国家的电线杆。有位知青下水去追,电线杆没捞上来,人却淹死了。这位知青受到表彰,成了革命烈士。这件事在知青中间引起了困惑:我们的一条命,到底抵不抵得上一根木头?结果是困惑的人惨遭批判——国家财产是大义之所在,见到它被水冲走,连想都不要想,就要下水去捞;不要说是木头,就是根稻草,也得跳下水。这个故事有些极端,但它说明,在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国家利益是至高无上的,政府要办什么事情,无论是讲大道理还是说小道理,都比个人利益来得重要,个人只能无条件地服从。  
  而现在情况有了改变,新出台的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也就是说,不管你是谁,有多大的权势,也不管出于什么样的理由,不经我的同意,你就不能改变我的财产所有权属性,否则就是违法。
  《物权法》尚未出炉之时,社会上有些人说,穷人的打狗棒和富人的奔驰车怎么能够在一个水平上进行保护呢?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回答得好:“穷人的生活资料更需要保护,因为你不保护它,他就没有赖以为生的依据了。这是社会公平非常重要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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