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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尊严地活着,或者死去

(2007-03-14 00:50:44)
分类: 时评

  这无疑是一份让人心情沉重的“议案”,尽管它还算不上一份真正的议案——一名身患绝症的28岁女孩李燕想通过全国“两会”代表帮她提交《安乐死申请》议案,她把这个愿望发到了央视《新闻调查》主持人柴静的博客里,引起了全国网民的关注。
  没有理由怀疑李燕的“求死”是缘于对社会的极端仇恨或对生命的彻底绝望,尽管她说“我不愿意活”,但她同时又说“我爱生命”。在长达27年的轮椅生涯中,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她得到了父母无微不至的照料,而这也成为她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
  “安乐死”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世界上允许协助“安乐死”的国家廖廖无几,除荷兰、比利时和瑞士外,还有美国的俄勒冈州。美国密根州曾有医生因对病人实施“安乐死”被控一级谋杀。在这个问题上,似乎全世界都陷入了两难——让一个人生于痛苦或死于痛苦无疑是非人道的,而任何剥夺生命的行为都是“有罪”的。因各国国情不同,“安乐死”已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它涉及到哲学、宗教、伦理、医学、法学、社会学等广泛的领域。人们还有一种担心,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将使得故意杀人与协助“安乐死”的人道行为在法律上变得难以区分。
  在我看来,这些都不能构成反对“安乐死”的理由。李燕在“安乐死申请”中列举了“安乐死”对于个人、家庭、社会、科研等4个方面的“好处”,而所有这些“好处”加起来也不如她说的一句话有份量——“人有生的权利,也有死的自由。”法律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权不受侵犯,但也没有剥夺公民结束自己生命的自由,从这个意义上说,死亡也是一种权利,每个人都可以自由选择通往“彼岸”的方式,包括“安乐死”。诚然,立法保障公民的该项权利无疑有相当高的技术难度,也许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我们不能放弃。死亡是生命的终点,关注死亡,就是对生命的终极关怀。
  没有人愿意看见一个年轻的生命香消玉殒,即便是“安乐死”合法,我也不希望李燕选择这样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对于一个愿意用博客书写人生经历与内心感受的女孩来说,生命是有意义的。在李燕的日记中我还注意到,她“求死”除了不堪病痛的折磨和深怀对父母的愧疚外,还有一个原因——她不能想象将来失去父母之后的生活境况,“我会变得很脏、很臭、很难受……我很恐惧那样死去”。尽管去看望她的县长安慰她“到那个时候有国家”,可李燕指出了一个残酷的现实——“大街上那些满地打滚讨吃讨喝的残疾的人们呢?我迟早还不是和他们一样吗,甚至比他们还要惨。”
  与其说李燕希望有尊严地死去,不如说她对有尊严地活着丧失了信心——这就引出了与“安乐死”相关的另一个命题:也许我们现在还不能从法律上确保公民的死亡尊严,但至少应该努力做到,让每一位公民在生命还没有终止之前,活得有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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