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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杂文随笔 |
“单位改股上市,有省政府和上级单位的批文。在土地更名过程中应收那些费用?
使用权面积620.9平方米的出让土地收取3000元的更名费用有何法律依据?”
刚在国土资源论坛发了这个帖子。事出有因,这几天为单位的事情忙得不可开交,单位搞基建、企业改制,资产无偿划转。跑建设部门、房产部门,土地部门,手续、废话一大堆。好在人头熟,办事较为顺心。
今天却遭遇了一次忽悠,被人家忽悠了还不得不感激人家,这使我不得不思考一些问题。人什么时候才能糊涂一回?当“难得糊涂”遭遇忽悠的时候,谁聪明?谁犯傻呢?
下午到某乡镇土地所商谈出让土地证更名费用一事,办事人员、所长都很客气,倒茶让座,让我好感动。办事人员向所长汇报了情况,所长找出纸和笔一阵画,说:“总费用应该五千多元。”我吃了一惊,临去乡镇的时候我按规定计算过费用应在二千五百左右,当然我所说的规定只是听来的,证办多了,路子自然就熟了。
我不便多言,只是请求按规定减免一些费用。所长很够朋友似的说:“这样吧,三千元。”我看了看他,突然觉得这不是钱的事情。按章办事是每个公务人员应该做的事情,谁都会算帐,一个小小的伎俩,忽悠了谁?中国人有句老话:“又做婊子又竖牌坊。”
这位所长耍了小聪明,我还是很感激、很爽快地答应了他的说法。大概是我这个人好面子,让他们觉得我有点傻傻的。我有我的算盘,下回还要请他们办事。路上不遇桥上遇,为了几百块钱,闹得不愉快,万一以后有个什么事情求人家,遭遇冷屁股怎么办?
拿钱消灾,用字记录这些事,只是想把依据弄个明白,出一下内心的不快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