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的句号(4)--(葡萄牙、西班牙之旅游记之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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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句号(4)--(葡萄牙、西班牙之旅游记之三十六)
法院开庭的传票还真是一个月后才接到的。传票很简单,除了通知开庭的时间地点外,就是提示要带身份证和证据。
开庭的时间是12月30日上午9:00,女儿女婿担心我在法庭上控制不住情绪,向法院申请了旁听。我和被告是被法庭书记员从法院门外带入法庭的,书记员询问我们该带的材料是否都带来了,得到肯定的答复后各自落座。
离开庭还有一段时间,我仔细环视了一下法庭。房间有四五十平米大小,迎面一排高桌是审判席,高桌后面一字排开三个高靠背座椅,这些桌椅比原被告的桌椅高出足有半米多。先不说别的,就这桌椅的气势以及后面墙壁上高高悬挂的国徽,就让你心生敬畏。审判席下方正中是书记员席,左边是原告席,右边是被告席,审判席对面是几排旁听席。不过,那天旁听的只有女儿女婿。
旅行社出庭的是曾给我打电话的那个女士,过去是只听其声今天始见其容。三十七八岁的年纪,圆圆的脸庞,匀称的身材,眉宇间透着洒脱和干练。相互打过招呼后,再无其它话题可谈。我打开档案盒,将准备好的材料拿出来,分门别类地放在桌上以方便取用。
上午9:00,法官宣布开庭。首先是庭前调解,虽然法官晓以利害做了不少说服工作,但开庭前双方都已知晓对方的诉求和底线,所以双方都认为没有调解的可能。
“若调解什么事还有商量,若正式开庭那就都得用证据说话了。”法官见双方态度坚决,只好宣布正式开庭。
“下面由原告先说”法官面向我说。
终于等到了这一天,终于可以面对面和旅行社辩是非分对错了,而且是在庄严的法庭上,是在主持公平公正的地方。我心里一阵喜悦,没有丝毫的紧张。
“此案发生过程的详细情况,起诉时提交法庭的《对旅行社无理由扣款的诉状》中都已列明,且被告已经收到。为节省时间就不再赘述,下面只说我的看法和诉求。”简要的开场白后我开始了准备已久的发言。
一、对旅行社扣款的异议
由于我和妻子二人实际参加了境外旅游全过程,我认为旅行社提供的境外损失不切实际,这些费用还没有发生,应该将这些钱款退还给我。针对旅行社的扣款我提出以下异议:
(一)机票费用:4670元/人,二人合计:9340元。
航空公司在退票时是要扣除一定比例的费用,但绝不可能在提前一周退票的情况下扣除全部机票款,并且境内外机场税费是全额可退的。
在签合同前旅行社没有告知我机票是“不得更改、不得退票、不得转签”的,也没有在合同中列出机票的说明条款。游客是机票费用的实际承担者,旅行社这样做剥夺了游客的知情权,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航空公司扣费是要向旅客提供扣费凭据的,也就说是要给旅客开具扣费收据的,而直到今日旅行社拿不出航空公司扣费的原始凭证。
(二)旅游大巴车费:85欧元/人,折合人民币663元/人,二人合计:1326元
这个出境旅游团旅行社成团的最低人数是20人,最多是25人。即使有二人因故退团,实际成行人数仍有23人。也就是说团组的实际人数仍在旅行社组团人数范围内,对旅行社的成本核算不构成任何损失。
在旅行社旅游线路的预订须知条款中有这样的规定:“本线路在不影响您行程的情况下,部分行程段可能会与其他团队客人合并用车,共同游玩。如有入住其他不同酒店客人的接送事宜,当地司导人员会根据团队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敬请理解、配合,谢谢!”旅行社可以依据情况让游客配合他,并不给原来的游客任何补偿。却在完全未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扣下我们的旅游大巴车费用。
我们乘坐的境外大巴车座位数是四十多个,即使有二人退团,也没有对大巴车的租赁费用产生任何影响,旅行社不应该扣除二人的大巴车费用。
(三)境外住宿费用:3744元/人,二人合计:7488元。
1、整个行程需在境外酒店住宿10晚,旅行社和这些酒店是长期合作关系,按照酒店规定在提前一周的情况下,是完全可以免费取消一个房间的。我在国外整个旅程中观察到的住宿情况也确实如此。并且在签合同前旅行社也没有告知我“酒店是不可退的”,也没有在合同中列出“酒店是不可退的”的说明条款。游客是酒店费用的实际承担者,旅行社这样做剥夺了游客的知情权,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2、旅游归来后我于2019年11月20日,将我们在境外住宿的所有酒店,逐一在此旅行社官网上查询。结果是所有酒店在入住前一周内都是可以订到房的,也就是说完全没有必要提前那么长的时间预定。并且都是可以在入住前1-5天内免费取消预定的,也就是说我提前8天提出退团(况且旅途后期住宿的酒店还远远大于8天时间),旅行社是有充足的时间免费取消酒店房间的。
3、因故退团,具体到每一个游客是偶然的,但是对于旅行社来讲是经常会遇到的、常态的事情。难道旅行社就没有一点杜绝损失或降低损失的应对措施,这样的说法有谁会相信?旅行社若果真这样做,也是对游客的极端不负责任。
4、境外两个人10晚上的住宿费用,不是一笔小的数目。旅行社至今不能提供酒店不退房费的扣费原始凭据,也就是扣费收据。不能证明其酒店扣除房费的说法。
稍后我要提供给法庭《2019年10月15日至26日-葡萄牙西班牙之旅住宿酒店核查表》作为证据,此表是我以自由行身份在该旅行社官网上查询到的,所有酒店在入住前一周内都是可以订到房的,并且都是可以在入住前1至5天内免费取消预定的。
(四)景点门票:330欧元/人,折合人民币2574元/人,二人合计:5148元。
1、我们这个团队在国外总共参观游览收门票的景点七个,其中有人骨教堂、弗拉明戈舞秀演出、格拉纳达的阿尔汗布拉宫、科尔多瓦大清真寺、马德里皇宫、巴塞罗那的圣家族大教堂和古埃尔公园,其余都是不收费的“只外观不入内”景点。我实地了解到的情况是每个景点的门票价格在几欧元至十几欧元之间,总计门票费用绝对不会是旅行社提供的330欧元,并且每次都是到达景点后再买票。
2、在参观里斯本的人骨教堂景点时,因为里面比较恐怖,导游讲哪位团员不愿入内参观,可以退门票费4欧元。既然当时都可以退门票费,我提前一周就提出退团,却为何不能退门票费?
3、旅游归来后我于2019年11月20日,将我们在境外参观的所有景点,逐一在该旅行社官网上查询。结果是每个景点的门票都可以在参观前一天预订,并且都是“免排队+出票手续费”的价格。
我提出退团的时间,距实地参观时间至少还有10天至15天。旅行社完全没有必要提前这么长的时间预订门票。
稍后我要提供法庭《2019年10月15日至26日-葡萄牙西班牙之旅景点门票核查表》作为证据,此表是我以自由行身份在该旅行社官网上查询到的。
二、旅行社不守承诺
(一)旅行社要求重新签合同
2019年10月14日14:51我手机短信收到旅行社重新起草的合同文本,要求我签字,并说“如无回签将视为您对该合同和行程内容表示认可无异议”。
新合同中旅行社删除了原合同中第二十七条中的“退团有损赠保险”条款;并将原合同中的四人改为二人;将原合同中每人团费15599元改成了27847元,旅游费用合计55694元。也就是说旅行社将扣下的我女儿女婿的24496元,全部分摊在我和我爱人的团费上。
我认为,我和旅行社已于2019年9月11日签署了合同,只是在合同的执行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事情。对于发生的不可预见的事情,双方可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协商解决,而不是废掉原有合同签署新合同,且新合同完全不符合事实。
众所周知,旅行社收取游客的团费减去其核算的成本,就是旅行社的利润。旅行社将扣下的24496元,全部分摊在我和我爱人的团费上,并且废除旧合同。这应作何解释?这就让人不得不怀疑旅行社所谓损失的真实性。
我当即向旅行社门店经理提出我的看法,并拒绝签署新合同。
(二)旅行社不遵守“退团有损赠保险”的承诺
在签合同前,旅行社向我提出当游客发生变故退团时,旅行社有保险可对游客的实际损失提供补偿,对游客的“六重保障”是该旅行社的特色之一。但在我们因故退团并向旅行社提供医院证明的情况下,旅行社则不遵守先前的承诺,不但不提供补偿,还将不应该扣除的费用全部扣除。
该旅行社官网上“六重保障”承诺:“出行人本人及其子女,配偶,父母(含岳父母,公婆),因身故、住院、骨折,变故退团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旅行社可以提供补贴给游客:与订单最终实际损失等额的携程“任我游”礼品卡。
现将该旅行社官网上的“六重保障说明的截图”“六重保障文字说明”作为证据提供给法庭。
(三)旅行社的承诺证据
在我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中的“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中的内容是“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签合同时旅行社的网上文本中有“自营六重保障”的条款,现在该旅行社官网上的同一旅游线路依然有这个条款。
旅行社应该履行承诺,遵守“自营六重保障”的条款,对我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
(四)旅行社的合同文本前后不一
在签旅游合同前,携程给我提供的网上合同文本中“第十七条 出境社的违约责任”中规定: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
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70%的违约金。
而到了真正签署旅游合同时,又改成:
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远远低于对同等时间内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比例。
这是明显的不合理的霸王条款。
三、我的诉求
由于我女儿女婿没有参加团组的境外旅行,要求旅行社退回以下扣款:
1、境外住宿费用:3744 人民币元/人;合计7488元。
2、景点门票费用:330 欧/人 合计为 2574 人民币元/人;合计5148元。
3. 旅游大巴费用:85 欧/人 合计为 663 人民币元/人;合计1326元。
4、机票费用:4670元/人,合计9340元。
总计:23302元。
对于我实际发生的1194元的签证费损失,旅行社按照“六重保障”的承诺,补贴给我等值的“任我游”礼品卡。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在我结束发言并将证据交给法庭后,法官宣布由被告发言。
现将旅行社的庭上答复简要汇总如下:
两个人的机票费,损失已经发生,不能退款;
境外景点门票费不能退款;
巴塞罗纳两晚的住宿费不能退款,其余可以退款;
境外旅游大巴车费,可以退款;
境外地接的损失要扣款。
对旅行社的答复我当即表示反对,要求旅行社提供其已经发生的损失的原始凭证。
法官给了一个月的时间,要求被告回去再仔细核实,提供能证明其损失确实发生的原始凭证,并及时提供给法庭,法庭再择期开庭。
第一次庭审就这样结束了。原以为一个月后会再次开庭,谁能想得到这一等就是半年,直到2020年6月我才再次接到法院的开庭传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