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的句号(5)--(葡萄牙、西班牙之旅游记之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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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句号(5)--(葡萄牙、西班牙之旅游记之三十七)
由于疫情的影响,2020年6月我才再次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不过,这次除了提示要带身份证和证据外,还需要提供本人的健康码。
6月15日下午14:30法官宣布开庭,这次由被告先说。被告将再次核实的损失,哪些费用可以退,哪些费用不可以退又叙述了一遍。总之就是除第一次退款外,旅行社可以每人再退4805元。对此,法官再次申明“被告要提供扣款的依据凭证,若不能举证,法庭将不予采纳”。
整个庭审过程基本是法官和被告交谈,我倒像一个旁观者坐在一旁,只是偶尔对被告的说法提出反驳。
庭审结束,法官又给了被告一个月的时间,让其提供证明其损失的原始凭证。
第三次开庭是8月3日下午14:30,庭审情形和第二次差不多。只是被告突然提出旅行社接到我退团申请的时间,不是2019年10月8日而是10月12日,让我气愤不已。别小看这四天差距,若果真是10月12日退团的话,旅行社按合同规定可以扣旅游团费的50%。我当即拿出10月8日在旅行社门店退团时,和门店经理面对面微信对话截屏的影印件,交给法庭。法官还是主持公道的,对被告10月12日才在其后台电脑系统收到退团申请的说法不予采纳。
庭审结束,法官又给了被告一个月的时间,并确定下一次的开庭时间是9月3日上午。只是这次法官对被告提出警告,下次庭审举证时间届满,被告若仍不能提供其扣款的证据,法庭将依法裁决。
9月3日上午开庭前法官单独和我谈话。
“我理解您对旅行社按合同规定扣20%团费没有异议。”法官说。
“是,虽然旅游合同不算公平,但我既然签字了就会执行合同的约定。”我边回答边揣摩法官此番谈话的用意。看来旅行社仍然没有能够证明其扣款合理的证据,法官又不想就这样判决,他在寻找别的解决方法。
“您能不能再退一步,比方说扣团费的25%?”法官迎着我的目光说。
“可以,既然您这么说了,我就再退一步。”我本来也没想要回全部团费,再退一步也是给法官个面子。
上午9:30正式开庭,比原定时间晚了30分钟。
“原被告重新核对给法庭的证据。”随着法官的宣布,书记员将证据一一和原被告核对,无误。
被告提出:境外地接损失498.97欧元,其中包含佛罗里达大酒店住宿费334.97欧元;阿尔汗布拉宫门票54欧元;农家乐餐费110欧元。折合人民币3892元。
稍微停顿了一下,被告提出解决方案:按合同规定旅行社扣两个人总团费的20%,再扣两个人的签证费1194元,其余团费退还原告。
我迅速计算了一下,旅行社总扣款7433元,占两个人团费的23.8%。正好在我答应法官的25%之内,看来开庭前法官和被告已经就这个方案通过气了。
“我同意被告的解决方案,但192元的诉讼费必须被告来付,这不是钱多少的问题。”我面对法官表明了态度。
被告则说领导无此授权,实在没办法付。
法官劝说诉讼费由我来付,并将诉讼费从192元降到113元。既如此,我也没必要再坚持。
法官当庭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要求旅行社于2020年9月30日前退还我团费17062.4元。
9月14日,我收到旅行社17062.4元的退款。加上2019年10月13日6702元的退款,总计收到旅行社的退款23764.4元。这场历时287天的诉讼官司终获圆满解决,终以旅行社退还无理由扣款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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