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的句号(1)--(葡萄牙、西班牙之旅游记之三十三)
(2023-07-01 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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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西班牙之旅北京国际机场 |
分类: 国外旅行 |
最后的句号(1)--(葡萄牙、西班牙之旅游记之三十三)
每次旅行的游记写到返程也就结束了,但这次葡萄牙、西班牙之旅由于出行前出现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直到2020年9月14日才得以最终解决,为了此次旅行游记的完整,现将问题的前因后果赘述如下。
此次葡萄牙、西班牙之旅的出行日期是2019年10月15日,结束日期是10月26日,共12天。团费是15599元/人。最初计划和爱人、女儿、女婿四人同行,从8月10日到旅行社门店报名交定金,9月11日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交齐全部旅游团费62396元,9月24日到北京录指纹,一切正常、顺利。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福祸。”就在出行前的十天左右,也就是国庆长假期间,亲家母患病需住院手术治疗,女儿、女婿不能如期出游了。10月6日晚上,我用微信将此情况通知了旅行社门店经理,请她帮忙退团并将损失降到最低。门店经理回复说,此旅游团全部行程的费用都已发生,现在退团有可能要承担“全损”,也就是一分钱团费也退不回来。并且现在旅行社后台人员都在放假,得国庆长假后才能办理。10月8日,也就是国庆长假后的第一天,我就到旅行社门店办理女儿、女婿的退团手续。需要说明的是退团的时间很重要,因为旅游合同规定:“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提出解除合同,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扣除必要的费用;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提出解除合同,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扣除必要的费用。”且越临近出发日期扣除的比例越大。旅游合同还规定“如按上述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也就是说旅游者退团,有可能一分钱也退不回来。
为稳妥也为留下文字证据,我向旅行社要女儿女婿退团的文字确认,门店经理拒绝了我的要求,说门店里有摄像头,我们的所有交涉都有摄像记录。没办法,为了留下文字记载,我只好在门店面对面地给门店经理发微信退团,并要求她用微信回复确认。
“小*你好,由于亲家母突发疾病住院手术治疗,我女儿、女婿不能再随团出游。今天是10月8日,国庆假期已过,旅行社的人员也都上班了,请你今天务必帮忙办理退团手续。另外,请帮忙把损失降到最低。时间紧迫,我等你的消息。”
“好的,已帮您提交申请,核算损失。”门店经理用微信作了回复。收到回复,我随即将此文字对话截屏保存。
由于我是在行程开始前7日提出解除合同,按照合同规定,无论旅行社有无实际损失,都要扣除两个人团费总额的20%,也就是扣除6239.6元。既然已经在合同上签字,对于这一点我还是认可的。但是,门店经理所说的两个人的全部费用都已发生,有可能“全损”,我是不认可的。
当天晚上,门店经理要求我将亲家母的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拍照发给她,上报旅行社。
10月13日收到旅行社每个人3351元的退款,也就是说每个人扣款12248元。旅行社给出的扣款分项是:机票实损4670元/人;签证597元/人;境外地接损失(3237元+3744元)/人。两人共计扣款24496元(占旅游总费用78.5%),远远大于合同条款的规定。我当即提出不能接受这样的扣款,并要求旅行社提供能够证明其损失已经发生的原始凭证。
10月14日旅行社要求我废掉旧合同重新签订新合同,并发来新合同文本。在新合同文本中旅行社将我和妻每个人的团费由原来的15599元/人,改成了27847元/人,两个人旅游费用合计55694元。也就是说旅行社将扣下的女儿女婿的所谓的退团损失24496元,全部分摊在我和妻的团费上,并且新合同只字未提退团之事,我对此予以拒绝。我认为,我和旅行社已于9月11日签署了旅游合同,只是在合同的执行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事情。对于发生的不可预见的事情,双方可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协商解决,而不是废掉旧合同重签新合同,且新合同完全不符合事实。
在我拒签新合同后,旅行社威胁说:无论我签字与否,原合同都已经作废,新合同开始生效。真的是店大欺客呀!
10月15日我将这让人烦心地交涉暂时搁置,和妻踏上了这酝酿已久且又一波三折的西班牙、葡萄牙之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