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是孟子的故乡。孟子崇尚仁义,他曾说,凡是人都应该有恻隐之心,否则与禽兽何异?而当昨天--3月29日的下午,从济宁传来这样一条消息时,我甚至有些怀疑,这是孟子故里应该发生的事情吗?
下午两点多,当地有群众向济宁市的卫生局反映:这个市洸府河桥的下面,竟然发现了21具婴儿的遗体。21具婴儿遗体啊!这下子,民众可算是炸了锅--是谋杀吗?是屠杀吗?于是,济宁市政府马上成立了联合调查组,着手侦查此事……但是,结果出来之后,有点出乎人们的意料:这些死婴,都是被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抛弃在这儿的,与谋杀或刑事凶案无关,因为这些孩子,基本上都是刚生出来就死掉了。医院方面的说法是,基本上都是“弃婴”,是父母们把这些死婴丢给医院的……
当然,人们可以指责孩子的生身父母——不负责任,因为弃婴问题已不仅是人伦道德,甚至,事关法律;但是,光是一味地指责,无法彻底解决弃婴问题,现在的麻烦是:医院方面感到自己很为难。到底该怎么处理这些死婴才算好呢?……思来想去,那干脆还是把它当成“医疗垃圾”,丢在外面、自行腐烂吧!
公共舆论对于此事所呈现出来的愤怒,是可以预料的!您试想:21具遗体,又是婴儿遗体,竟同时出现在一条河里,那场面,是何等地令人触目惊心啊?难怪有评论慨叹:就算医院没杀人,至少也算是触犯了侮辱尸体罪吧?据了解,目前当地的公安部门已经就此立案,医院相关科室的人员,已被停职并接受调查了。
遗体就是遗体,哪怕这些死婴,当初只存在于这个世界上一秒钟,也该对它有个起码的尊重吧?把它当成“垃圾”来形容,对于至少像我这样的人而言,内心是很难接受的!就算是这些死婴,只能被化划入“医疗垃圾”,那你把它们扔到河里去,就不怕造成严重的水体污染?你还拿不拿当地老百姓的生命当一回事了?如果说,醉酒驾车撞人,都能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明目张胆地抛尸于河道,为什么就不算另一种“危害公共安全”呢?更何况,我们社会长期都存在着、医疗垃圾处置不当的问题,所以才需要制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但你立了规矩,总要再肯花点力气去执行吧?现在,连一群死孩子的遗体,都敢在光天化日之下这么随便扔,可见医院方面,对于这部《条例》,已然藐视到了何等地步?
当然,如果我们不选用“医疗垃圾”的称呼,或许,卫生部门更愿意用一个谨慎的学名——“医疗废弃物”来称呼这些因为流产或病亡而产生的死胎或死婴。但我查阅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觉得在“病理性废物”的类别里,唯有“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可能与此相关联,但把完整死婴放在这儿,又不大合适。
死婴如何处理才算妥当?我在网上曾试图搜索相关的法律规定,哪怕是临时的地方性法规,但结果却让我大失所望——没有!真的没有!只有关于“无主尸体”处理的规定:“一般须经由公安、民政等部门,开具相关证明,履行完一定的手续,才能最终进行火化。”这里面最关键的地方,是要开具“死亡证明”。但医院一般不愿意这样做,因为开“死亡证明”,首先要由公安机关做鉴定,那你医院如何证明婴儿的死因、不是因为医疗事故呢?你又如何证明婴儿是死在医院接手之前呢?……各类繁琐的调查程序,肯定是医院所不愿面对的,但没有“死亡证明”,医院就无法将死婴顺利火化,而本来应对此事“兜底”的民政部门,更是断然不愿承担这份责任——火化的费用没多少,但为此所冒的风险可不小。正是这样的制度困窘,才会导致医院不得不采取某种特殊的处理方法、以掩人耳目、化解风险。
譬如,北京市卫生局的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的时候,就曾经说过这样的话:“如果生下来就是死婴,医院可以直接处理。”什么才是最合适的“处理”?我们只在某医院在网上给咨询者的答复中看到,他们是这样写的:“您好!很抱歉,这是医院统一的处理方法,在这里不方便告之。”
终于,济宁的洸府河桥下的21具死婴,向我们揭示了这个糟糕的答案。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