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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李庄案的一点思考

(2010-02-06 11:56:10)
标签:

杂谈

    法律规定,律师在为嫌疑人辩护过程中,如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律师无权检举揭发,只能劝说对方自首。

    同样的道理,我们是否也该由此类推——嫌疑人对律师在行使辩护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就算可以进行检举揭发,是否也不应该算是立功呢?这样做,是否有利于建立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更好地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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