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如何治疗经济适用房的先天性疾病

(2010-02-05 16:51:28)
标签:

杂谈

经济适用房

先天性

疾病

产权

廉租房

政策

住房保障法

问题

政府

    前两天,舆论疯传说:国家正在起草一部《住房保障法》。而关于经济适用房的产权问题,“讨论稿”中是这么规定的:经适房的产权,将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而出资比例,则根据土地使用和建筑安装费用的比例来确定。

 

    我们知道:目前的经适房所实行的也是“有限产权”,也就是人们购买了这种房子,五年之后,才能上市交易。而这个政策一直饱受诟病——咱们就按上海的情况假设一下,你月平均收入是2300,符合申请经适房的条件,于是,你拿到了房子;而我月收入2301元,就比你多1块钱,但我却什么也拿不着!五年之后,你把房子卖了100万,这就等于说,你不但比我多了五年“有房住”的生活,而且,政府还补贴给你100万!这样合适吗?

 

    另外,政府建经济适用房的目的,本来是为了扩大保障面,既然是“扩大”,当然是经适房建得越多越好,可问题是,如果五年算一个“销售周期”,这些房子都上市卖掉了、成了商品房了,那这类保障房的存量,无疑就减少了,政府还得再接着盖,盖完了再卖,卖完了再盖,狗熊掰棒子,经适房永远紧缺!而城市的建设用地,总有一天会用完的,那么好吧——最后就什么都别建了,该没房子住的,还是没房住。

 

    而草拟的《住房保障法》,大概就是想抑制一下经适房的交易牟利,所以,把政府也加到了“产权所有人”的行列中。因为如果“根据土地和建筑安装费用的比例”来确定房价,政府肯定占大头啊:盖经适房的地,当初是政府无偿划拨的,房子也是政府找人建的,你就算把它卖了,收益也得双方按比例来分,牟利者的利润空间,当然被大大压缩了!弄不好,卖房挣到的钱,还比不上买房所花的钱呢!

 

    但我对这个所谓的“新法”,则持怀疑态度!第一,这个“政府法人和自然人”共有产权的规定,怎么看,也不符合《物权法》中,财产权具有“排他性”的精神。如果政府也是房主之一,那住户想装修一下,是不是也要得到政府同意?物业管理费,政府是不是也要跟着交?业主委员会投票的时候,政府也派人来参加?《新京报》的评论说得更逗:万一有了灾民,地方政府是不是也能“临时安排”一下、让他们进屋来跟你一起住几天?

 

    第二,如果政府既能够靠无偿划拨土地来建经适房,又许可它能上市交易,并能尽情享受经适房交易变现后的巨大增值,那简直就是、打造了一条浑然天成的腐败链,典型的“低进高出”,谁能保证,政府不会为了谋取巨额利益?而彻底改变建设经适房的保障初衷?

 

    其实,能想出这个方案的人,初衷肯定还是好的。只是“好心未必就有好的效果”。其实,近来也一直有人建议:经适房就算不改它“可交易”的原则,再次出售时,也可以按“补地价”的方式来操作。既然你购买并居住了五年,地价肯定上涨了许多……但我没看明白的是,所谓“新规”并没有说,这么做是属于“补地价”。更大的麻烦在于,它并没有真正解决“经适房从保障房变为商品房”的“合法性”问题。只要经适房不像廉租房那样产权明晰,使用者能从“政策申请”,一下子就过度到“自由交易”,牟利的冲动就会成为必然,就会存在权力寻租,就会引发社会不公平的争论。

 

    我认为,经适房的居民一旦具有了改善居住条件的能力,买得起商品房了,那原来经适房,完全可以由政府按当时购买价格回购,然后再根据申请,继续卖给需要经适房的居民。就算这五年中,房价地价都涨了,当年的购房款也确实增值了,政府按现实涨了之后的价格回购,但你毕竟已经住了五年,为什么不能用会计方式、来计算房屋的折旧呢?用使用折旧的减法,冲抵房价上涨的加法,也可以让经适房的价格相对稳定一些,从而真正实现它“保障房”的功能!

 

    当然,这个所谓的新法,至今还是一个传闻,但人们越通过探讨,越能发现经适房的尴尬,而这种遮遮掩掩的修补,只能表现出,经济适用房政策,已完全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巨大困局。该到了对它做大手术的时候了。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