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星期,大量的媒体都把注意力放到了陕西潼关。潼关“罚款事件”惊动陕西省和国家几个部委都派出调查组去调查了。不过,案子也可谓“扑朔迷离”,到今天为止,各方面的说法都很不一致,甚至还有人喊冤说:纯属子虚乌有!不过,就在“潼关事件”一波未平,黑龙江哈尔滨市一波又起。又有人因为罚款而自杀!又引起了省里领导的高度重视,批复“重点查办”。只不过这回,罚款者的身份从工商局转移到了交通和公安部门。据说,这起源于哈尔滨的交通稽查部门对许多社会车辆采取了更加“阴谋诡计”般的罚款手段。他们让工作人员装扮成搭“顺风车”的人,只要坐上车就在前面设卡拦住,然后以“非法营运拉客”为由,要么扣车,要么就开罚单!如果真的是涉嫌“非法运营”,罚也就罚了,但是他们的罚款竟然没有一定之规,基本属于漫天要价,反正秉承一个准则:车的档次越高级,罚的钱也就越多。
这种方法,被内部人称作“钓鱼”。
问题是,偏偏出现了不甘于被“钓”的“鱼”,有个40多岁的司机,因为无法交纳巨额罚款,于是和执法人员发生了激烈争吵,失去理智后,竟然把一桶汽油浇在了身上,引火自焚。当地的官方网站是这样解释的:此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系自杀死亡。而且一个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还说:“这个事情是公安局处理的,我们的执法没有问题。”
自焚,是极端的抗议,那究竟是什么原因会把一个活生生的人逼到如此境地呢?又是何等程度的“罚款指标”会催生出“钓鱼”这个怪胎呢?如果说您的目的是要打击“黑车”,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那么,您难道就没有想过“黑车”层出不穷的理由,究竟是大家都愿意铤而走险呢?还是政府部门在公共交通方面本身的作为太少呢?如果说,“钓鱼”体现的是执法部门的智慧,那么您干吗在罚款的章程上面,那么缺章程少智慧,那么赤裸裸地利欲熏心呢?
不管潼关和哈尔滨的事件最后的调查结果如何。人们必须回看一下,咱们的身边还有多少执法单位“一朝权在手,罚款任驰骋”!甚至为了求个“法不责众”,还能拉上其它职能部门跟着一起“大干快上”,毕竟“利益均沾”嘛。
亏得这些人,还能想出“钓鱼”这个悠哉游哉的名词儿。
今天,还看到另一个让人气愤的事情:派出所、救助管理站、120,从某种角度来说,都是救人的机构——救人于无助,救人于危难,救人于命悬一线;但就在长沙市的芙蓉区,这三个救人机构却联手演出了一场好戏。
前天的晚上,当地的一个民警发现街上有个很虚弱的流浪者,就把他送到了区的救助管理站,救助站值班人员看了一眼,认为流浪乞讨中的危重病人,应该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先送医院治疗,然后再送到救助站。于是,他作出了“不予救助”的决定。民警觉得,也没有证据,证明流浪者不属于危重病人啊?你怎么能不救呢?干脆就把流浪者放到救助站的门外,自己走掉了。救助站的人急了,打了110,让110通知120,先到就近的定点医院,进行抢救治疗。110倒是通知了120,医护人员也来了,也对流浪者检查了一番,但认为,像这类“无主的病人”,最好还是由110一起出面比较好。他们又给110打电话,110不知为什么不来,120一看,你不来我还呆着干吗?就回去了;救助站的值班人员一看,你们都不管,凭什么要我管?干脆自己洗洗睡了。
第二天凌晨,人们发现这名流浪者已经死了,就死在了救助站的门外。
“胡作非为”与“无所作为”,就像一张纸的正反两面。您不能认为,只要不胡来,或者说一切按照制度公事公办,政府机构就符合了起码的行为准则。一切制度都是人定的,但是,所有制度之上,至少还有个起码的“人道主义”原则吧?连基本的“人道”都没有,关键时刻互相推诿,这“无所作为”之害,一点也不亚于“胡作非为”!至少,它伤透了全社会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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