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美国房地产估价(MAI)体系及方法之启示(A3-1)
(2010-04-04 14: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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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房地产估价(MAI)体系及方法之启示(三)——成本法
成本法是房地产估价的三大基本方法之一,通过比较兴建新的房地产或具有相同效用的替代房地产的成本来估算估价对象的价值。本文拟通过对美国房地产估价中的成本法应用的简单介绍,希望对我们运用成本法的估价实践带来一定的启示。
一、成本法估价的应用程序
与我国房地产估价成本法应用相比,两者的思路并无大异,我国的成本法应用中还针对不同房地产的情况(如土地、新建房地产、旧房地产、建筑物等)细化出各自的计算公式。
二、成本法价格构成要素
成本法中的土地价值是土地设想为空地的最高最佳用途的市场价值。土地价值可以通过市场比较法(Sales
对比与启示:对于土地价值的观点是我国与美国成本法估价应用中最大的不同。首先,美国成本法估价采用土地设想为空地的最高最佳用途的市场价值,如果现有房地产的用途与土地的最高最佳利用不一致,那么改良物或建筑物就会存在功能折旧和外部折旧,需要进行功能折旧和外部折旧的扣减。而在我国的成本法估价中,土地价值通常是采用权证登记用途下的土地市场价值。第二,在我国可以用成本法求取土地的价值,在美国土地价值估价方法中则没有成本法。造成上述差异的原因主要是两国土地使用制度不同,美国是土地私有制,在符合法律规定情况下土地所有者拥有对土地完全的权利,如开发、利用、改造、甚至闲置等。而在我国房地产权利人拥有的是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利用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笔者认为,对土地价值的认识仍是可以借鉴的,比如对中心城区内的工业房地产进行评估时,我们发现采用成本法评估的结果往往偏低,难以体现真正的市场价值。但如果在结合最高最佳使用分析后,采用规划用途下的土地市场价值扣除搬迁与拆除成本,就应该是其市场价值的体现。
重置成本与重建成本与我国房地产估价规范中的涵义是相同的,本文不重复介绍。在此主要介绍成本估算的内容,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估价、咨询、会计、法律费用
启示:以上列出了成本估算时应考察的全部项目,注意不要漏算,同时也应避免重复计算。其中有一项成本是我们的估价实践中很少考虑的,即待租成本(Lease-u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