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猫猫”案判决:
还有多少漏网黑手应该被追究
文/温星(自由评论人、“躲猫猫”调查委员会委员)
“躲猫猫”事件有了一审结论。根据今天午后生活新报网(shxb.net)报道,今日上午10时20分,嵩明县人民法院宣判:原晋宁县看守所管教民警、被告李东明,玩忽职守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两年执行;另一被告苏绍录,虐待被监管人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我想追问的是:在“躲猫猫”案刑事部分的问责程序中,还有多少漏网黑手应该被追究,应该被判刑?
根据报道,被告中的前者已经明确表示服判,后者的律师则卖了个关子,表示要与被告人商量一番,再决定是否上诉。而在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之前,就已经获得数十万元经济赔偿的死者李荞明的家属,在诉讼中已经主动放弃了对被告所提出的12万的赔偿要求,对于这个判决,家属也没有异议。
若无重大意外,曾轰动国际(这个说法绝不夸张,我和其他多位“躲猫猫”调查委员会成员,曾经过过多家境外和国外媒体采访)的“躲猫猫”案的刑事问责程序,将由此划上句号。
尽快“划上句号”,让其恶劣的影响就此终结,让相关人员提着的心吊着的胆都安安稳稳地放下来,这,恐怕正是相关责任部门和相关人员翘首期盼的局面吧。
我们还清晰地记得,在经过“躲猫猫”网民调查委员会的“民间大调查”而掀起来的多轮舆论狂潮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迅速介入挂牌督办,并直接派员到昆指导具体办案,晋宁县看守所恶名在外的“躲猫猫”案件的真相,在不足十天的时间内,便得以大白于天下。与此同时,晋宁县公安局和检察院相关人员也受到了行政上的问责——
晋宁县公安局局长达琪明,行政记大过;分管看守所工作的副局长闫国栋,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去副局长职务;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晋宁县看守所所长余成江,以行政撤职处分;分管管教工作的副所长蒋瑛,以行政撤职处分;负有直接责任的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负责管理李荞明所在监室)予以辞退处理。此外,还有容易为人所忽略的一个人——晋宁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主任赵泽云,撤职。
以上这份已经接受过行政问责的人员名单,显然,还不是应该对“躲猫猫”案负责的人员的全部。而且,这种问责,绝不应该只停留在记过、开除这样的行政问责程序,其中的某些人,还应该被上升到刑事问责的高度,追究其刑事责任。
否则,这些人联手炮制这样一起恶名远扬的案件的代价,不是太低了吗 ?
附新闻报道
“躲猫猫”案一审宣判——
晋宁看守所两民警获刑
本报记者现场发回快讯:今日上午10时20分,经嵩明县人民法院一审的“躲猫猫”事件进行了宣判。原晋宁县看守所管教民警,被告李东明,玩忽职守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两年执行。另一被告苏绍录,虐待被监管人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听到法院的判决后,李东明称尊重法院判决,上不上诉再考虑。苏绍录的代理律师赵永泉则认为,结果可以接受,对苏绍录自首及立功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表示遗憾。在10天的上诉期内,下星期将与苏绍录再见面,以决定是否上诉。
听到判决结果,两被告家属中一名女性痛哭着跑出了法庭。死者李荞明父亲(李德发)表示对宣判结果满意。
李荞明家属放弃12万赔偿要求
据了解,“躲猫猫”事件真相浮出水面后,与死者李荞明同监室的三名在押人员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送上法庭。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者家属向三名被告人提出了共计12万余元的赔偿请求。原告律师李永福(音)透露:李荞明家属根据这三名被告的家庭情况(比较困难),放弃了之前12万的赔偿要求,经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三名被告每人赔偿2万元。
(记者 熊波 生活新报shxb.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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