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猫猫”民间调查的尴尬和遗憾(手记3)
(2009-02-22 22: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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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嬉笑怒骂】 |
“躲猫猫”调查手记之三
“躲猫猫”民间调查的尴尬和遗憾
关于这次“躲猫猫”事件民间调查的收获,我已在“手记之二”里说到,实际上是极其有限的。更多的,是尴尬和遗憾——目前网络上对于调查委员会的质疑,个人以为,其实就来自于这些尴尬和遗憾。
尴尬的核心在于,这个临时小团队的民间身份,注定了它没有任何特权,因此,许多重要的调查工作也就没法开展和深入。
我们没能接触到对李芥明伤害并致死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当时在场和参与的其他在押人员,也没见到——晋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韩红兵口头给看守所一个检察建议,拒绝了我们的这个要求。韩的理由大约是这样的:1、我们这样去“调查”这些人,会给他们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2、这些人均已经涉嫌李芥明死亡的故意伤害案,不能影响到该案的侦查;3、那样会对监所管理造成一些麻烦。
我们没看到案发当时的监控录象——我们一再要求,韩副检察长“适时”地又给出了一个口头的“检察建议”,他称法律依据据说是《保密法》。具体是哪条哪款?这位想必精通法律的领导没有明说。
而白痴都知道,这个录象,是最能说明李芥明死因的、最关键和核心的证据。
因此,我异常憋闷。本来,早上那个和公安局领导面对面的“质询会”上我根本就不想提问,私下对边民说抓紧时间搞快点,最重要的是要进看守所,也就是到第一案发现场。所以话筒传过来时,我只说了一句,“我有许多问题,想到看守所再发问。”
结果,这个会居然一下就耗了近两个小时。
说实话,在看守所里那一个多小时,我很失望,想看关键的证据,想会见重要的证人,都被检察院“依法”地拒绝了。
本来我以为这些事情都是不成问题的。“你们调查委员会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个理由多么的冠冕堂皇,因此,“根据《保密法》,不管有没有监控录象,都不能给你们看。”口口声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真这样的话,我们可是连进看守所来的资格和权利都没有啊!既然宣传部允许我们代表网民和公众来做这个调查,就应该给我们一些特权。否则,还奢谈什么“调查”?
所以,出了看守所,我就冲着一个记者摇头,说,“有点收获,但更多是失望。”
关于我们在看守所受阻的情况,当晚,风之末端向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提及。伍皓显得也很意外。他说,前一天晚上已经就此和公安、检察的相关负责人沟通过,对方已经承诺会全力配合调查,他并不清楚这样的承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但是,如果我们在看守所时给他一个电话,他会协调晋宁县满足我们的要求。
风之末端说:那时给你电话,恐怕更容易让人误以为我们是在你的操作下行事了。
个人以为,晋宁县如此做法非常不明智。最关键的东西都不拿出来,你怎么能证明被害人真正的死因,怎么能证明自己的清白?
所以,今天下午和中央电视台、《南方日报》等媒体说起这事时,我直言不讳,“政府必然会因此而遭到更多的质疑,那叫活该。”
我还真就是这么想的,想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