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客运市场,岂能将黑车一收了之
(2008-09-26 19: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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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嬉笑怒骂】 |
如果你并不具备客运手续,偶尔去拉了几个客人,挣了二三十块,就要面临车辆被没收的局面,你能够坦然接受吗?这种情况,在《昆明市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规定》开始实施的10月1日以后,就有可能出现。要是你撞上,肯定觉得特不公平:如此“斩草除根”,够狠!
笔者猜测,这可能也就是被称为“云南官司王”的民间维权人士樊涛写《抓到“黑车”就没收,昆明新规违法且违宪》一文的基本出发点——这无疑是在为老百姓说话,所以,这个帖子才能在新华、新浪等大论坛上如此火暴。
数据显示:目前,昆明市内非法营运的各类机动车大约有25000辆左右。这些“黑车”所带来的社会问题,至少有几下几方面:第一、经常宰客,服务质量难以保证,群众怨声载道;第二、对合法客运市场形成巨大冲击乃至破坏;第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城市的交通状况;第四、利用黑车实施“两抢”等违法犯罪的现象不在少数,公安机关侦破起来难度更大;第五、将导致国家税收和其他相关运输行业行政管理收费锐减。
所以,打击黑车和非法营运,是整个城市管理体系中极其关键的一环,势在必行。
然而,“云南官司王”上述被广泛转载的文章,及不久前昆明一家媒体报道的一位律师要求修改乃至取消“抓到黑车就没收”这一条款的法律建议,均没有考虑到非法客运市场和黑车大量存在所造成的以上几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这显然是过于片面的。
整治非法客运市场的行为,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先来看看相关规定:第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之规定,只有对于“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才可以依法予以没收。第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无照经营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那么,请问:把价值至少数万的实施过非法营运的机动车没收,符合最基本的公平原则吗?非法营运固然引发出了前文所分析到的几方面的社会问题,但这符合法律上界定的“重大安全隐患”的程度吗?
以上两个质问的答案应该都是否定的。另外,“抓到黑车就没收”的做法,也显然违背了我国《物权法》的核心立法意图。不久前,《物权法》起草人、民法泰斗梁彗星教授来昆明举行讲座时,已经就此进行过明确阐述:非法营运车辆一律没收,属于严重违法。
由是观之,对于民间人士就此上书国务院或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违宪审查”的做法,我们应当持一种激赏的态度——即便有人指责这是华而不实的“作秀”或炒作。因为,法制社会和法制精神的要义之一,就是要敢于较真,有了这样的较真,我们的法制进程才可能一点一滴地向前迈进。
可参阅拙作《不开黑车能干啥?整治需留政策出口》